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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肇事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1-30 19:56 阅读:
一、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肆意挑衅,横行霸道,随意殴打、伤害无辜,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二)、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在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等流氓动机支配下,无故、无理殴打他人。“随意”也即随心所欲,是指被害人的存在及行为不是行为人产生殴打被害人动机的客观、社会通行观念所能认可的缘由,而是基于耍威风、取乐发泄等流氓意念驱动下产生的。这种随意支配下的行为的显著特征是以强凌弱,凭借自己的一方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或者自己以往凶狠残暴的“威名”,随意殴打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往往都有其自己的“理由”,但这些所谓的“理由”都是行为人为殴打他人所寻找的借口,因此,准确界定“随意”应着重以下几点:第一是主观动机,此是区别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第二,看行为是否“临时起意”,一般来讲,寻衅滋事中的争强好胜、抖弄威风,打人取乐的心理,注定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随心所欲。行为人的心理不是考虑“能不能打”,而是考虑想不想打;第三,看行为人是否经常性的殴打他人。因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还表现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犯罪后果所影响的并非只一人一事。第四,看所谓的“事出有因”,应客观独立地进行判别。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行为人在寻求不正当低级下流的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支配下,无故、无理追赶、拦截、侮辱、谩骂他人的行为。同随意殴打他人一样,这些行为都在流氓动机支配下,恃强凌弱,凭借自己身强体壮或对社会公德、秩序满不在乎的态度无事生非骚扰他人的一种表现。其核心就是肆意和无缘故性,这是其本质。这些行为在其他许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手段的犯罪中都存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是否有流氓动机是认定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关键。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既包括对男性实施,也包括对女性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对女性的实施。但行为人如果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罪的行为仅限于追逐、拦截、辱骂本身。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理解“强拿硬要”,强拿硬要是指在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以及蔑视社会公德、社会秩序的心态支配下,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或他人财物。所谓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指随心所欲毁坏、占用公私财物,即包括任意损毁、占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用的物品,也包括社会公共设施。此种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是所谓“乡霸”、“村霸”、“街霸”,拿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同时,以“强硬”的方式拿要他人财物又破坏了社会秩序。所以,本罪极易与抢夺罪、抢劫罪发生竟合关系,因为拿取财物,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的背后是流氓意念支配的,占有财物的意念和行为是最终为流氓意念服务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这里的“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馆等社会公共聚焦点在一起进行公众性活动的场所。在认定公共场所时应注意考察两个因素,一是地点的因素,即公共场所是社会公众共同进行公共活动的场所;二是人群的因素,即公共场所是人群聚集的地方。此两个因素都缺一不可,才能被视为公共场所。如散场后的影剧院空无一人,缺少了人群的因素,就谈不上公共场所秩序了。
从对以上寻衅滋事罪的四个客观行为表现的分析,清楚地看到,它们均涉及一个必不可少的、必不可分的要素,即主观上的流氓动机,这是区别于其他犯罪的关键之一。离开了主观上流氓动机,寻衅滋事罪无从谈起。主观上的流氓动机与客观上的无事生非,是本罪的基本特征。也是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键区别。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三、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区别: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对于如何界定寻衅滋事的“情节恶劣”,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通常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1)次数;(2)人数,规模;(3)手段;(4)结果;(5)发生时间、地点;(6)被害人情况;(7)动机卑劣程序;(8)行为人一贯表现;(9)行为人对行为过程中出现的伴随情况的处置等。
(二)、与相似罪名的比较:
1、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比较:
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是最常见的犯罪形式之一,但又是最容易混淆的两个罪种。正确区分两罪应把握以下几方面:

①、犯罪行为是否具有聚众性。聚众斗殴犯罪行为必须具有聚众性,通常表现为拉帮结伙,纠集人数在3人以上。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则不必具备聚众性,通常表现为单个或结伙作案,无论是单个寻衅滋事或结伙寻衅滋事,都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②、犯罪目的是否具有寻求刺激性。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行为人主观上都有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但其所追求的目的各不相同,各有侧重。聚众斗殴犯罪所追求的目的就是为了斗殴,通常主观动机为了泄私愤、报私仇或称霸一方;而寻衅滋事犯罪所追求的目的不是为了斗殴,往往是为了寻求某种精神上的刺激,以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③、犯罪手段是否具有多样性。聚众斗殴的手段通常表现为聚众并斗殴的行为,与寻衅滋事犯罪手段相比,较为单一。寻衅滋事犯罪的手段通常具有多样性,既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又表现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表现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只要一种行为,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程度,就要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④、看犯罪事实是否具有突发性。聚众斗殴犯罪通常有纠合、预谋、策划斗殴的过程,一般不具有突发性;而寻衅滋事犯罪通常带有突发性。 

⑤、被处罚对象的不同性。聚众斗殴犯罪根据刑法立法原意,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主要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领导者、策划者、纠集者、指挥者,“积极参加者”主要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对于偶尔参加聚众斗殴,在斗殴中起次要作用或者无具体斗殴行为者,一般不宜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而寻衅滋事被处罚的对象是“四种人”:(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者。通常表现为随意持械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轻伤等后果的;随意殴打多人或多次以未成年人为殴打对象等;(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者。通常表现为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当众辱骂他人,并造成恶劣影响者;因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者。通常表现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一定数额起点;或者多次在营业场所消费,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或者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以未成年人或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的等;(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通常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制造事端或者故意制造危险信号引起人群惊恐、逃离或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故意制造障碍导致交通严重堵塞的;因起哄闹事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等。总之,对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绝对化,还应视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而定。
 
2、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比较: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①、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②、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③、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④、追究的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四、量刑: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1、《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六十五条 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北京一记者偷拍骗局被打案宣判
  【中国法院网2004年5月19日讯 作者:吕海菲】记者揭穿街头行骗赌局后,准备偷拍曝光。结果遭到几名骗子的殴打。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等三人,均为外地来京的闲散人员,2003年12月30日10时许,三人伙同刘某(另案处理)、虞某和李某(均在逃)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园附近路边,通过猜瓜子赌大小的方法设赌行骗,实际上,张某等人在赌局中设下机关,将一枚铁瓜子混入其中,而在遮盖的碗底儿安有磁铁,以此手段行骗。当张某等人的行骗手段被路过的某报记者董某揭穿,并准备用照相机拍照时,张某等人为将董某照相机内的胶卷销毁,遂用水泥块对董某进行殴打,并将照相机抢走且将内存卡销毁。经鉴定董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抢照相机价值人民币4131元。随后,三被告人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持械“营救”好友 “义举”换刑四年 
  【正义网武汉2003年11月19日讯 记者晓亮 通讯员白洁 黄修荣报道】 “哥们儿”遭人拘禁后,不是求助法律,而是邀来10余人去进行“武力营救”,结果将多人砍伤。日前,营救者余洪斌被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胡必泉是余洪斌的好友。2001年8月29日,胡因债务纠纷被李洪武、毛襄平等人(均另处)非法拘禁,余得知后十分恼怒。后邀上赵某(另处)等10余人携自制土铳和刀枪,于次日下午1时许开车赶往李洪武家,对在场的周海涛等三人又打又砍,同时余还持土铳朝周的右腿击了一枪,致周等三人轻伤。 
  今年5月22日,潜逃两年之久的余被警方擒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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