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长途客运班车运输毒品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毒品最终是要流入“毒品的消费市场”,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方法进入,运输是一个重要环节,其危害是巨大的。因此,利用长途客运班车运输毒品,也是当前打击毒品犯罪需要进行研究的重中之重。
一、利用长途客运班车运输毒品案件特点
靖州县位于湖南省怀化市南部,湘黔桂三省(区)交界之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对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受理的毒品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涉及携带毒品到靖州的案件有8件,涉及毒品数量达到1600克,其中利用长途客运班车作为运输工具运输毒品的案件就有4件,涉及毒品数量达到1400克,其他4件是利用私家小轿车从邻县流入,涉及毒品数量200克。
利用长途客运班车作为运输工具运输毒品的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1、涉及犯罪的毒品数额巨大。从查获的毒品数量来看,利用长途客运班车作为运输工具运输毒品的案件犯罪数额大,4件案件涉及毒品1400克,占全部查获毒品的87.5%。如2012年12月,犯罪嫌疑人崔某受雇携带1000克甲基苯丙胺乘坐广东惠州至湖南靖州的长途客车,到站时被查获。又如2012年3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吴某在广州购得200克海洛因后乘坐广州至靖州大客车,到站时被查获。而其他利用私家小轿车携带毒品入靖州的案件,犯罪数额最高的只有100克,且只有一件案件,其余均在30克左右。
2、利用的交通工具中所占比例高。从查获涉及携带毒品到靖州的8件案件来看,利用长途客运班车携带毒品的占了4件,达到50%,而其他的均是利用私家小轿车进行运输。
3、从经济发达外省市流向小县城。4起利用长途客运班车携带毒品案,均是从经济发达的广东省下辖的市流向内陆小县城,而查获的其他4件案件,均是从邻县通过私家小轿车流入。
4、毒品均是放在行李箱包或“托运”的物品内。从查获的4起利用长途客运班车携带毒品案,3起是犯罪嫌疑人是将毒品放在行李箱包内携带上车,1起犯罪嫌疑人自己不上车,而是利用要司乘人员帮忙携带物品而将毒品夹进物品中运输。
二、利用长途客运班车运输毒品原因分析
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利用长途客运班车作为运输工具运输毒品,主要原因是:
1、能获得暴利且运输成本低。长途客运班车本身就具有高效快捷、成本低廉的特点,相对于利用小轿车等其他交通工具运送毒品所需成本低的多得多,因为只需要一个人的车费或者给司乘人员很少的一点携带费。而开通长途客运班车的地方,一般是经济欠发达、交通不太便利的地方,毒品相对流入较少,所以在价格上有绝对优势,形成暴利的暴利。从犯罪嫌疑人刘某、吴某从广州购买200毒品到靖州贩卖案得知,二地的价差每克有五六百元。
2、能够避开安全检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客运班车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主要是为了安全检查。但是在现实中存在长途客运班车挂靠公司经营只交管理费的事实,挂靠车辆,为了利益,在安全管理这一块相对松散,存在允许旅客在站外上车的现象。从4起利用长途客运班车携带毒品案来看,3起是犯罪嫌疑人携带毒品在站外上车,另1起是犯罪嫌疑人要司乘人员帮忙携带物品而将毒品夹进物品中运输,均没有经过客运站安全检查这一关。另外,长途客运班车大部分时间是在晚上行驶,相对来说设卡检查的少。
3、能在被查获时快速脱身。长途客运班车旅客所携带的行李由于是不贴注标签的,当公安人员查获时,犯罪嫌疑人就会对携带有毒品的行李箱包进行放弃,形成“无主”毒品案件,保全人身。同时对托运的物品不要求实行实名制,也不对运送物品实施当场验视,形成“人货分离”,当被托运的物品内发现有毒品时,也无法查找当事人。
三、预防利用长途客运班车运输毒品对策
针对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为更有效打击犯罪,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的规定,建议长途客运班车建全下面三个方面的管理制度,有效防止毒品通过长途客运班车运输。
1、建立车内电子监控、旅客举报有奖、司乘人员私自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处罚等配套制度,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关于“客运班车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的规定。
2、建立客运行李贴注标签制度。对上车旅客的行旅,在上车时应对其所携带的行李按照车票上的座位号进行编号贴注标签,并要求旅客对号入座。
3、建立对客运班车托运物品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对通过长途客运班车运输的物品应通过法定的托运方式,并对托运的物品应当实行实名制登记。一般情况下应杜绝司乘人员私自帮他人携带物品,从服务和方便出发,司乘人员帮他人携带物品的,应由委托人将物品交由客运站进行安全检查,实行实名登记后方能进入到客运班车。
(来源: 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明新春:系湖南省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室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