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10月8日讨论通过)
裁判要点
对含有二种以上毒品成分的,首先看是否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如果其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不论含量多少,均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确定毒品种类。如果查获的毒品中不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综合分析其所含成分的毒性大小及含量多少确定毒品种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9日,涉案人冯锦鸿、王小兵、方星等人从被告人吕均荣处购入毒品“奶茶”、“咖啡”共500包、毒品“开心水”共500瓶。次日23时40分许,公安人员在沪杭高速公路检查站将冯锦鸿、黄洪铃、王小兵、方星抓获,并当场缴获吕均荣贩卖给方星等人的毒品共计22921.45克。经鉴定,从中检出MDMA(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命)和氯胺酮成分,其含量分别为0.10%至0.73%、0.71%至1.41%不等。同年12月19日晚,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吕均荣、温朝金、周建海、吕燊辉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共计44095.90克。经鉴定,从中检出MDMA和氯胺酮成分,其含量分别为0.63%至2.34%、0.83%至2.06%不等。同时还缴获其他毒品共计16039.47克。经鉴定,从中检出MDMA、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尼美西泮成分。其中,MDMA含量为0.17%至8.90%不等、氯胺酮含量为0.25%至85.30%不等、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03%至0.21%不等。
裁判结果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贩卖毒品为由对被告人吕均荣等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吕均荣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温朝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吕燊辉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周建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吕均荣、温朝金、周建海、吕燊辉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沪高刑终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改判上诉人吕均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驳回其他被告人的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上诉人吕均荣贩卖毒品氯胺酮、MDMA等共计83056.82克;上诉人温朝金、周建海、吕燊辉贩卖毒品氯胺酮、MDMA等共计44095.90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经鉴定,含有MDMA和氯胺酮二种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共计67830.9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二种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共计71.1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MDMA和氯胺酮三种成分的毒品混合物共计2218.5克。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不含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据此,本案含有MDMA和氯胺酮二种成分的毒品混合物67830.92克,因其中的MDMA的毒性大于氯胺酮,故应将该批毒品定性为MDMA。原判认定被告人吕均荣、温朝金、周建海、吕燊辉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吕均荣、温朝金、周建海、吕燊辉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鉴于上诉人吕均荣涉案的毒品总量虽然达到8万余克,但大部分混合型毒品含量极低,MDMA的含量从0.10%到2.34%不等,氯胺酮的含量从0.71%到2.06%不等,甲基苯丙胺从0.03%到0.21%等具体情况。对吕均荣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改判上诉人吕均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驳回其他被告人的上诉。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戚廷梅、周妍、孙建保)
来源: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