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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物证收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09:57 阅读:
 
毒品犯罪案件物证收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毒品犯罪案件一般是一对一交易,证据单一,所以毒品、毒资、作案工具、作案后留下的痕迹等物证的收集是关键。但是毒品、毒资等物证又需要通过搜查、检查、勘验和辨认、鉴定才能充分发挥其证明作用,因此,依法做好物证的收集固定工作,又是关键中的关键。如果收集这些证据收集时存在瑕疵矛盾或违法行为而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那么它的危害也是致命的,不仅影响了物证的证明力,还会影响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导致案件无法认定。
 
  一、当前毒品犯罪案件中物证收集存在的问题
 
  结合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物证证据,当前毒品毒品犯罪案件中物证收集主要存在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物证收集不全面。毒品犯罪案件中,往往只注重对毒品和毒资物证的收集,而对作案工具,如运输毒品的交通工具,隐藏毒品的物品,毒品的包装物等,作案后留下的痕迹,如毒品包装物上或隐藏毒品的物品上留下的指纹,为隐藏毒品而改装的汽车部件、挖空的物品痕迹等物证的不注重收集,导致许多案件因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无法认定。如犯罪嫌疑人李某携带甲基苯丙胺、麻古100余克乘坐长途班车被查获时,因否认查获的装有毒品的行李包是自己的而导致该案难以认定。如果在查获该案时,能及时将行李包上痕迹(指纹)固定下来,该案可能在认定上会容易的多。又如犯罪嫌疑人尹某帮助王某转移毒品案,因没有将装毒品的黄色铁皮盒作为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导致认定尹某的转移毒品的犯罪数量无法认定,从而不能对其定罪量刑。
 
  (二)物证收集不客观。不客观主要是指不尊重案发时物证的客观表现而人为将其进行物理变化,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1、扣押毒品时不客观。在扣押毒品过程中,为图省事、方便,在同一案中将不同地方查获的可疑物品、将多件包装的可疑物品、将不同性质的可疑物品合在一起查封扣押、称量、鉴定。如将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查获的与住处查获的,将住处不同房间查获的,将同一房间不同地方查获的毒品,合在一起查封扣押、称量、鉴定,这最易出现被告人在法庭上提出“只有一包或几包是毒品,其余的不是毒品”的辩解,因混合失去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条件,给案件的认定造成严重障碍。还有就是将在此处查处的毒品写成在彼处查获的毒品,造成与言词证据的矛盾,从而导致案件认定的难度。如被告人龙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在查获时被告人将装有毒品的烟盒已丢弃在草丛中,从草丛中勘验查获,而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和勘查笔录内却写成在被告人驾驶的车内的背包内查获,导致案件证据矛盾。
 
  2、扣押毒资时不客观。在查获毒资过程中,为与查证的贩卖毒品所得的款项相印证,而在扣押清单,检查、搜查、勘查笔录内只写查获得到贩卖毒品所得的款项数额,同时查获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物品、款项不仅不写进笔录、清单,还不归入案卷,为后来被告人翻供辩解自己之前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乱讲埋下伏笔,成为有利的反证证据。如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贩卖了5克毒品给曾某得款1500元,连夜开车回家时被查获,当场被查获26克多毒品和1500元赃款。为了与该供述的印证,侦查机关在扣押清单和搜查笔录内也是只写明查获26克多毒品和人民币1500元,其他财物没有写入也没有在案卷中体现。庭审时,被告人翻供辩解没有贩卖5克毒品给曾某,之前所说是被刑讯逼供的。主要理由就是他在被抓获时被扣押了七八千元,而不是人民币1500元,还有手提电脑。从一般人的认识来判断,被告人从外地来贩卖毒品,除了贩卖毒品所得的1500元外而没有其他任何财物,是不合常理的。而侦查机关在扣押笔录和清单中没有其他物品,经查证侦查机关也没有退还被告人其他财物。所以其这种辩解有其合理性,认为之前的供述不确实也是有道理的。
 
  (三)物证的收集程序不规范。
 
  1、物证的收集所需的法律文书不全面。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物证的收集,需要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需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需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应在清单中注明。所以概括地说物证的收集固定一是要有勘验、检查、搜查等法律文书,二是要有勘验、检查、搜查等笔录,三是要有扣押清单和照片。但是在现实办案中,有的案件只有一张扣押清单,有的只有一张照片;有的扣押清单的注明不全面、不具体;有的没有扣押物品清单;有的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法律文书;有的是没有勘验、检查、搜查笔录;有的有笔录但对过程记录不全面、不完整,不能反映查获的全过程,有的没有嫌疑人签字、见证人签名有的;有的扣押清单、照片、笔录、言词证据相互矛盾。
 
  2、物证收集后辨认工作不开展。对毒品、作案工具等物证收集后基本没有开展辨认工作,或虽经过辨认但没有笔录和照片,更没有对辨认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3、毒品的称量程序不规范。对扣押的毒品何时称量,如何称量、由谁称量不规范。在现实中,一般是由侦查人员扣押毒品后,回到办公室当着犯罪嫌疑人进行称量。被查获的毒品一般均有包装,对于小包毒品,如果现场称量后,就无法恢复原状,如果鉴定时候称量,却由于潮湿度不同导致重量会有所不同,用什么计量工具称量和由谁进行称量,同样因个体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如一起交易毒品海洛因50克的案件,刚交易完就被查获。当时双方商定的交易毒品数量是50克,毒品查获后侦查机关称量的重量是50克,但被告人辩解交易时称了,50克差一点点。因为50克是一个量刑幅度,该如何采信,是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难题。
 
  (四)物证的鉴定程序不规范。
 
  1、送检程序不规范。在现实中,一般是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对毒品进行扣押、清点之后,就由办案部门保管,没有严格办理封存手续,送交鉴定机构进行毒品鉴定时,也没有开封过程和见证人,使被告人产生所鉴定的毒品是不是自己的毒品的想象空间。
 
  2、抽样程序不科学。对同一案中不同地方查获的可疑物品、多件包装的可疑物品、不同性质的可疑物品,只对其中少量抽样检验,定性结论却囊括全部,不具有代表性。对一些很小的零包毒品,抽样后已无法恢复原样保管,无法进行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3、鉴定过程不严谨。从现实来看,全市只有一个鉴定机构,而需要进行鉴定案件又多,对送检案件的检验过程流于形式,不严谨,是否作了鉴定,也不得而知。如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一案,在被查获时共查获二包毒品疑似物,一包50余克,一包30余克,侦查机关将二包物品均委托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二包均检出毒品。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不肯签字,辩解50余克那包不是毒品,是底粉,用于与毒品混合用于贩卖的。后经委托省里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对于50余克那包的确没有检出毒品。
 
  二、对毒品犯罪案件物证收集固定的建议
 
  为有利指控毒品犯罪,建议在侦查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全面、及时收集固定物证。在现场查获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除要获取嫌疑人供述、收集证人证言、邀请见证人等外,还应迅获取相关物证,如扣押毒品、作案工具、包装物品、提取在毒品包装物上的指纹等。在固定物证过程中,要尊重客观情况,不要想当然地分门别类,将查获的客观情况迅速固定。对提取的毒品包装物上或相关物品上的指纹,应与犯罪嫌疑人的指纹进行比对鉴定,并且坚决防止鉴定前检查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带手套用徒手拿取毒品包装物,以免破坏犯罪嫌疑人遗留指印痕迹或留下办案警官指纹。对不同地方查获的可疑物品、将多件包装的可疑物品、将不同性质的可疑物品分别进行扣押、清单、注明。对扣押的其他物品,应尊重客观事实,写进行笔录、清单中,该退还的退还,不退还的应当随案移送,而不应作其他处理。对物证的固定所需法律文书按规定应有勘验、或检查、或搜查等法律文书,应有勘验、或检查、或搜查等笔录,应有扣押清单和照片。
 
  (二)规范物证的封存、启封工作。要求在物品持有人和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办案民警当场对查获的物品进行清点,履行完扣押手续后,当面使用专用封存袋将扣押的物品进行封存。封存后,要列明封存物品的数量、名称、基本特征再贴上封条,并由见证人、物品持有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如果嫌疑人或物品持有人拒绝签字的,应由办案民警注明原因。封存后,应当由公安机关内设的赃物室负责保管和送交称量、辨认、鉴定。
 
  (三)规范物证的辨认工作。对获取物证时,要对获取物证的现场进行辨认,要对物证进行辨认,并应形成辨认笔录和照片,笔录上应有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对所有辨认过程应有照片或录音录像。
 
  (四)规范毒品的称量工作。从目前工作实际出发我们认为,对查获的毒品,应配备质量检验监督部门定期校准的称量仪器,应在毒品查获现场当面称量,不能在查获现场当场称量的,应与犯罪嫌疑人、证人当面对毒品进行封存和启封称量。对毒品称量,应当及时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见证人当场签名并拍照固定。但是由于数量较小的零包,拆包称量后无法恢复原样,无法封存,也不好送检。所以从规范程度来讲,我们认为如果能够严格执行封存保管的规定,保证在称量前毒品疑似物是查获时的原始状态,再将封存后的毒品疑似物统一交由鉴定机构进行称量,这保障了鉴定对象与检材同一性、避免了可能的公正性怀疑。
 
  (五)规范毒品的鉴定工作。对送检的毒品疑似物应是封存的物品,提取样品时,应当着犯罪嫌疑人或律师的面从其认可的扣押毒品可疑物中提取,提取后应当面进行封存并由犯罪嫌疑人或律师在封存物上签名认可,必要时要制作提取和封存样品笔录。对样品的提取,应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状态、不同数量的毒品,制定出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数量标准。对毒品的鉴定过程,应按程序进行,不能想当然,依据科学方法得出科学结论。
 
  (明新春    作者单位:湖南省靖州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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