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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毒品犯罪治理进路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2-11 13:47 阅读:
 
戴红霞
 
互联网技术为社会提供便利的同时,也被毒品犯罪行为人所利用,涉网络毒品犯罪日益猖獗,并由最初在明网实施毒品犯罪向更加隐蔽的深网、暗网转移,呈现“深网暗网+虚拟货币+快递物流”新型化特征,严重扰乱社会治理秩序、侵害人民生命健康。笔者对浙江省近三年涉网络毒品犯罪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在分析涉网络毒品犯罪案件特点、打击难点、法律适用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打防结合的综合治理对策,探索网络时代的毒品治理之策。
 
 
一、涉网络毒品犯罪的基本情况
 
互联网可以划分为明网、深网、暗网。其中,“明网”是指能被普通搜索引擎检索到的网络,约占整个互联网的4%;“深网”是指内容不能被普通搜索引擎检索到的网络,如邮箱、学术论文数据库等,需要账号密码、访问权限等方可链接访问,约占整个互联网的96%;“暗网”则是深网的一部分,常规浏览器、搜索引擎无法链接,需通过特定的浏览器、特殊授权或者特殊设置才能被访问。暗网的隐匿特性对追踪真实登录位置和使用者身份极为不利,以致暗网上充斥着众多非法交易,比如贩卖军火、毒品、身份证护照信息等。
 
根据涉网络毒品犯罪发展历程和利用空间的不同,笔者将最初利用明网进行的涉网络毒品犯罪称为传统涉网络毒品犯罪;将利用深网、暗网进行的涉网络毒品犯罪称为新型涉网络毒品犯罪。据统计,2017年至2019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涉网络毒品犯罪案件681件1552人,其中2017年189件373人,2018年241件567人,2019年251件612人。2017年至2019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受理新型涉网络毒品犯罪案件98件215人,其中2017年14件24人,2018年16件38人,2019年68件153人。由此可见,涉网络毒品犯罪快速增多,并呈现新动向和新特点。
 
(一)毒品交易深网化、暗网化
 
互联网发展初期,贩毒行为人在贴吧、论坛等明网发布毒品信息,后又转向QQ群、微信群等平台。随着网络平台的规范、整治,不法分子开始借助深网、暗网贩毒,行为极为隐匿。以暗网为例,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域外性。多数暗网平台的服务器在国外,单靠一国力量难以打击。二是隐蔽性。访问暗网必须借助特殊浏览器,再加动态请求方能进入,其间服务器地址还会经过数次境外跳转,故难以通过服务器地址定位上游犯罪行为人。三是失管性。暗网中数据的传输交流,均以常规手段难以检索到的“隐身”方式进行,对拦截数据的手段和网络技术要求极高。因此,实践中难以通过网络痕迹追踪开展取证工作,甚至在勘查涉案人员被扣押的手机等通讯设备时都无从获知其是否使用过暗网,造成监管困难。
 
(二)通讯信息易灭化、无痕化
 
传统涉网络毒品犯罪的行为人使用QQ、微信等大众聊天工具交流,均会在网上留下痕迹,公安机关可回溯侦查,而新型涉网络毒品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则使用国外小众聊天软件进行勾连,该类聊天软件具有反侦查、不可回溯功能。具体而言:一是具有“即时删除”功能。该类聊天软件可以设置“阅后即焚”“一小时后即焚”“延时销毁”等自动删除功能,即使行为人的手机被扣押也无法恢复相关数据。二是具有“同时删除”功能。一方在自己的手机、电脑上删除聊天记录,对方手机、电脑上的聊天记录也会同步自动删除。三是具有“截屏对方同步可知”功能。公安机关使用特情侦查时,一旦截屏保存双方毒品交易聊天记录,对方就会立刻察觉,继而终止交易并删除聊天记录,毁灭罪证,导致无法查实毒品交易源头。
 
(三)资金流通虚拟化、数字化
 
涉网络毒品犯罪的毒资交付初始主要依靠现金交易和银行转账,之后开始使用第三方、第四方网络支付方式进行转账、提现,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升级,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逐渐成为毒资交易的首选。比特币虽然是虚拟的加密数字货币,但可用来套现,且安全性强。当前,比特币的交易场所均在国外,办案机关难以调取比特币兑现的资金流数据,如果要追踪比特币的实际流向,将涉及跨国追查,因此交易成本低廉的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已成为毒贩的“天然保护伞”。
 
(四)犯罪模式多层化、产业化
 
在新型涉网络毒品犯罪体系中,深网、暗网平台类似第三方电商平台,形成覆盖产、供、销的完整产业链。以“园丁丁”制贩大麻论坛系列案为例,该论坛内部形成提供大麻种子、教授种植方法、销售种植设备、贩卖成品大麻、销售吸食用具、传授反侦查手段等“一条龙”服务。
 
(五)毒品流通寄递化、国际化
 
毒品交易从最初的“面对面交货”,发展到“打卡抛货”“埋地雷”,再到通过快递物流“暗度陈仓”。2019年,浙江省检察机关破获的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中,利用寄递行业运输的毒品占44%。新型涉网络毒品犯罪中,毒品寄递化特点则更加明显,毒品流转基本依靠寄递渠道实现,并呈现跨省跨境、伪装寄送、涉及面广等特点。
 
(六)涉毒人员年轻化、高学历化
 
新型涉网络毒品犯罪涉案人员与传统涉网络毒品犯罪涉案人员存在显著差异。新型涉网络毒品犯罪涉案人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趋于年轻化。最热衷访问暗网的往往是30岁以下的年轻网民,在全国青少年吸毒人数同比下降17%的大背景下,通过深网、暗网购买毒品的却多为青少年群体,大有逆势上涨的趋势。由于部分西方国家和地区允许大麻吸食、流通,导致不少有留学背景的人深受大麻文化毒害。二是文化层次高。涉案人员并非传统的无业人员,大多是文化层次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拥有稳定职业、家庭背景优越、具有海外留学背景、工作压力较大的群体。
 
二、打击涉网络毒品犯罪的困境与难点
 
网络的无国界、虚拟性和隐蔽性为贩毒行为人逃避打击提供了极大便利,深网、暗网成为毒品犯罪滋生的“温床”。通过调研,笔者发现治理涉网络毒品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侦查取证遇到新挑战
 
从目前侦破的暗网系列案件来看,被抓获的大多是第三层级、第四层级的犯罪行为人,在暗网上活动的第一层级、第二层级的人员身份难以查明,由此可见涉网络毒品犯罪源头打击和全链条打击存在困境。具体而言:一是案件发现难。传统毒品交易中,各方交流工具所依赖的平台大多能够进行有效监管,因而公安机关能通过大数据运算分析,有效掌握犯罪线索。而暗网毒品犯罪依赖的网络、聊天软件、资金交易工具等服务器均在国外,犯罪行为人又极具反侦查能力,并不断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采取各种规避措施,逃避日常监管。二是身份落地难。暗网毒品犯罪行为人租用国外服务器和网络虚拟空间开设贩毒网络平台,公安机关难以追踪到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跳转的IP地址,即使追踪到,跨境调取服务器信息也难以操作,导致无法认定网站设立者的身份。同时,在深网、暗网进行毒品交易的犯罪行为人会在平台登录、交易联络、毒资支付等环节全程匿名,且交易双方身份“双盲”,即便抓获下线,也无法准确锁定上线。三是证据收集难。网络贩毒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操作系统或软件上,网络贩毒行为人可以使用格式化命令或通过预先设置的破坏性程序将涉案相关数据从硬盘或其他程序上永久删除。对此,目前公安机关无论是从经验还是技术、能力上讲,都难以对电子数据进行保全和恢复。四是证据转化难。经过复杂的跨境搜索、痕迹抓取、综合分析、比对关联后,还需实现虚拟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对应衔接,当前由于缺乏技术支撑、司法规范、办案经验等,相关证据的有效转化率较低。
 
(二)法律适用遇到新难题
 
涉网络毒品犯罪尤其是新型涉网络毒品犯罪,在给侦查取证带来挑战的同时,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审查判断证据、适用法律也带来诸多新难题。
 
第一,管辖权问题。一是全链条打击与诉源治理的矛盾。新型涉网络毒品犯罪的侦查路径一般为,公安机关渗透到网站后台获取会员信息,继而顺藤摸瓜查明会员在明网、线下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由于浙江省互联网经济发达,网络犯罪侦查经验丰富,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经公安部指定由浙江省公安机关统一侦查,这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也有利于将涉网络毒品犯罪打深打透,但存在一定的管辖冲突问题,且高案件数易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二是指定管辖与办案时效的矛盾。大量涉网络毒品犯罪案件虽经公安部指定由浙江省公安机关侦查,但到审查起诉阶段仍需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商请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审判管辖,上报审批程序繁琐、耗时长。此外,该类系列案涉案人数多、人员陆续到案,会不断产生报请指定管辖问题,程序繁琐、重复,影响办案效率。
 
第二,黑灰产业问题。涉网络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多层级、多行业人员共同参与。如暗网毒品犯罪中第二层级、第三层级、第四层级一般都是贩毒人员,可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但设立网站、建立通讯群组、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第一层级人员及相关辅助人员,往往因与具体毒贩的犯意联络不明显,认定其主观明知的证据欠缺,难以有效打击。
 
(三)社会综合治理遇到新困境
 
除互联网外,数字货币、快递物流、电信等市场管理漏洞也亟须完善。一是虚拟数字货币问题。我国禁止兑换虚拟数字货币。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下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要求任何机构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但实践中仍有部分论坛、电子商务公司通过地下市场买卖、兑换虚拟货币。如多起案件的贩毒行为人通过国内货币网购买比特币。二是寄递行业问题。网络毒品交易最终需要通过寄递毒品落地,因此寄递环节成为涉网络毒品犯罪的重要一环。但目前寄递行业监管力量薄弱,以浙江省邮政管理系统为例,县级邮政监管机构仅有25个,市县邮政监管机构在编在岗监管人员仅79人,难以承担监督堵塞毒品流通渠道的责任。同时,寄递行业普遍存在“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执行不到位,专业检测设备不足,从业人员识毒辨毒能力欠缺等问题,加之对智能快递柜、同城急送跑腿等寄递新业态监管不力,导致寄递毒品屡禁不止。三是网络监管问题。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社区、论坛、私人社交群组、小视频等监管“盲区”散布涉毒信息,这些信息甚至包括如何“翻墙”“进入暗网”等“技术帖”,诱使青少年误入歧途,不少涉案人员就此陷入毒圈。
 
三、遏制涉网络毒品犯罪的对策建议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涉网络毒品犯罪,特别是新型涉网络毒品犯罪已经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风险点。当前,新型涉网络毒品犯罪还处于萌发期,应着力解决该类案件的侦查取证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构建新时代网络禁毒工作新格局。
 
(一)运用现代侦查手段,力破涉网络毒品犯罪
 
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侦查手段的创新运用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发展良机,应抓住机遇,充分拓展、运用现代化侦查手段,为侦破涉网络毒品犯罪服务。一是运用信息化侦查手段。拓宽网络贩毒情报收集渠道,将云数据运用到证据收集中,实现网上摸排、网上串并、网上调控,及时发现可疑目标,通过对比串联历史案件,查找有贩毒前科的高危人群,对其进行落地追踪,纵向深挖源头犯罪。二是加强专业化网络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加大对专业化网络犯罪侦查人员的培养力度,引进和培养熟悉计算机编程、加密、解码等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提高网络犯罪侦查人员专业技能,运用渗透技术进入涉案网站、论坛后台,及时、全面获取数据。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提供技术辅助和支持,协助侦查。三是构建多警种协作格局。网络贩毒案件的侦破涉及禁毒、网络、金融、电信等多个领域,单靠禁毒部门一家难以胜任。应加强禁毒、经济犯罪侦查、网络安全等多警种合作,发挥各自优势精准打击涉网络毒品犯罪。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建议将反诈骗预警平台对涉网络毒品犯罪侦查开放,以便禁毒侦查能有效利用金融、电信等多部门“一站式”服务,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更大力度发挥平台集群协作打击犯罪的优势。
 
(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
 
目前,司法实务中对打击涉网络毒品犯罪的理念和司法适用还存在分歧,需统一认识,提高司法规范化水平。
 
第一,管辖权问题。虽然涉网络毒品犯罪涉案人员多为外省人员、犯罪事实与浙江省没有直接关联,但应认识到:一是全链条打击涉网络毒品犯罪符合禁毒之策。毒品犯罪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涉网络毒品犯罪涉案人员遍布全国各地,只有全链条打击,打源头、打毒枭,才能打深打透,这是毒品治理的根本出路。二是浙江省有能力率先打击新型涉网络毒品犯罪。对于新型涉网络毒品犯罪,目前大部分地区缺乏打击经验,不及时遏制会导致其快速蔓延,基于杭州互联网经济高地、数据分析技术和经验丰富等优势,浙江省公安机关有打击网络犯罪的经验和先发优势,理应走在前列,勇于担当。三是全链条打击新型涉网络毒品犯罪本身就是诉源治理。目前,浙江省打击新型涉网络毒品犯罪已取得成效,可将浙江省打击涉网络毒品犯罪的经验予以推广复制,带动全国其他省份共同打击涉网络毒品犯罪,真正起到溯本清源作用。四是规范指定管辖程序,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对于浙江省无管辖权的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建议在侦查阶段就由公安部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并在《管辖商请函》中列明所有犯罪嫌疑人名单或者以专案、系列案件一并指定,以免对陆续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重复报批,也可避免在审查起诉环节因指定管辖导致退回补充侦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影响“案-件比”。
 
第二,黑灰产业问题。一是对利用网站、通讯群组实施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对在互联网设立网站、在通讯群组实施传授制毒方法、发布贩毒信息等行为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当前,实务中对“情节严重”的把握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目前尚未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建议参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标准,从行为人在网站和通讯群组中的地位,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数量、内容、浏览量等方面综合认定情节是否严重。二是对利用网络聊天室、通讯群组、直播平台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认定。在网络聊天室、通讯群组或直播平台上从事吸毒活动、表演吸毒行为、交流吸毒感受,聚众规模大、影响恶劣的,能否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存在争议,主要是对网络空间能否等同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现实“场所”认识不一。根据《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行为,可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三是对提供货币、设备等辅助行为的认定。如何处置提供虚拟数字货币的货币商、提供种植大麻机器的设备商等,一直是涉网络毒品犯罪的打击难题。对此,可取缔虚拟货币平台,打击虚拟货币地下交易,同时拓宽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加大对洗钱罪的打击力度。具体而言,应根据在案证据状况予以具体分析:若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事前主观明知货币、设备等用于毒品犯罪的,可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共犯;若行为人事前不明知,事后明知是毒资,且协助将毒资转换成现金、资产的,依法适用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罪名。
 
(三)全社会协同作战,共建禁毒防控体系
 
当前,线上和线下毒品犯罪交织,传统毒品犯罪与新型毒品犯罪交织,涉网络毒品犯罪治理面广、领域新,需要多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协同作战,持续加强风险和隐患管控,形成现代化涉网络毒品犯罪治理体系。
 
第一,净化网络空间环境。一是技术屏蔽。网络安全技术是应对网络威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培育高素质的网络安全人才,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究,充分运用知名互联网企业的技术支撑,借助“网络爬虫”等技术手段,实时监控暗网活动。探索建立对“翻墙”或“进入暗网”人员的线上警告,及时查封“翻墙”软件及暗网路径。二是加强监管。建立多方协作机制,共同构建涉网络毒品犯罪综合治理体系,把禁毒工作作为净网行动的重要方面,规范微信公众号、微博、贴吧、论坛管理,加强对音乐播放器、短视频平台、网络直播平台等的监管。三是压实责任。加大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管力度,督促网络服务企业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健全网络平台管理制度,及时规范网络社交媒体的相关行为,明确信息审核处置流程,杜绝违法违规信息传播、泛滥,在购物、社交等网络平台的醒目位置设置关键词检索屏蔽、一键举报功能,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加大对互联网平台责任追究的力度,对于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可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第二,加强资金信息流监管。高度关注虚拟货币、“阅后即焚”聊天软件,防止其在犯罪领域充当洗钱、支付、上下家勾连的工具。加大对洗钱罪的打击力度,完善洗钱罪的司法认定,借助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虚拟数字货币洗钱的行为,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网络监管等部门应加大对国内线上商铺、线下公司的日常巡查力度,发现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的,及时查处。正确认识保护个人隐私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关系,明确过度保护私密易被犯罪行为人所利用,加强对国内聊天软件的监管,对国内已出现的“阅后即焚”聊天软件进行限期整改。
 
第三,切断毒品寄递流通渠道。2020年,浙江省检察院向省邮政管理局制发了加强寄递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取得了良好效果。应巩固深化检察建议工作,持续监督并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加大对邮政管理部门人、财、物的支持。邮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智慧监管,将同城急送新业态、智能快递柜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在全省、全国推广人脸识别寄件,印发涉毒事件应急处置规范手册,不断提高快递员的识毒辨毒能力,形成全国寄递安全一盘棋,切断毒品流通的寄递渠道。
 
 
 
作者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本文其他作者有:张提、王修珏、陈程。
 
 
本文节选自2020年《人民检察》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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