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被告人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据此,有人认为,如果被告人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可能会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随着侦查活动的不断深入,证据锁链的逐渐清晰,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从而不构成犯罪。而且,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过法院审判确定其有罪,否则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由此可以看出,无论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一定会构成犯罪。在出台司法解释时,法律解释者应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既然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被告人协助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构成犯罪,那么就表明法律不以此作为认定立功的条件。
从立法精神来看,立功是一项可以让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罚裁量制度,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设置立功制度的依据在于其符合刑法的正义性。具体而言,立功制度一方面是通过对犯罪分子实行从宽处罚的方式,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分化瓦解犯罪势力;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案发后,被告人为获得从宽处罚而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这是被告人在主动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体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其他犯罪嫌疑人被抓后,无论其是否构成犯罪,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减少了司法机关办案上人力、物力或财力的投入,对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办案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即使被抓获的人的行为最终不构成犯罪,但被告人的行为契合立功制度的立法精神,对此法律应当予以鼓励。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