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2019年4月,刘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刘某到案后,出于立功的意愿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贩卖毒品的上线李某,刘某通过约李某到指定的地点并现场指认的方式,配合公安机关成功抓获李某。经审查,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
本案中,李某因存疑不捕是否影响嫌疑人刘某协助抓捕的立功行为的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被存疑不捕并非说明其不构成犯罪,而且公安机关也是以李某构罪为由要求刘某配合抓捕,刘某协助抓捕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立功;第二种意见认为,存疑不捕意味着证明李某行为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李某的行为应视为无罪,其身份应为证人,刘某协助抓捕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协助抓捕型立功并不强调被捕嫌疑人构罪的确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见,现行立法对于抓捕型立功强调的是行为人确实实施了协助抓捕的行为以及抓捕的有效性,对于被捕对象构罪与否在所不问。实际上,如果要求行为人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嫌疑人之前便判断出被捕对象构罪的确证性则属于强加的负担,有违“法律不强人所难”的现代法治精神。本案中,刘某通过约李某到指定的地点并现场指认的方式成功抓捕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符合协助型抓捕的法律认定标准,后李某因存疑不捕不影响立功的认定。
其次,将本案中刘某的行为认定为立功符合刑法设置立功制度的立法原意。应该说,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实质依据在于,行为人的再犯罪可能性减小以及推动实现刑法确证的需要。本案中,刘某基于立功的意愿,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李某,表明了刘某对犯罪行为的悔意,其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减少,并且刘某的协助行为使得公安机关顺利抓捕了李某,从而有助于实现刑法的确证。
刑法设置立功制度并将其作为法定从宽情节,旨在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悔罪并协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以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率。实务中,一些关于立功制度的误读仍然存在,就协助抓捕是否要求被协助抓捕对象构罪的确证性问题较为典型。从现行立法关于抓捕型立功的认定标准来看,其强调的是行为要件与结果要件的齐备,即犯罪分子实施了协助行为和抓捕的有效性。强调被协助抓捕嫌疑人构罪的确证性明显超出了立功的认定要求,有违现代法治精神。本案中,刘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上线”李某的行为符合抓捕型立功的行为要件与结果要件,不能因李某存疑不捕而否认刘某立功行为的有效性,并且,将刘某的行为认定为立功符合刑法设立立功制度的实质精神。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