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地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在审讯中,有部分同案人供述了各同案人串供以及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该案中持刀捅了被害人的情节,吴某某亦供述自己持刀捅了被害人腿部。为将该案彻底查清,公安机关安排因受贿羁押在此的被告人做狱侦耳目。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被告人向同监人员毛某某、吴某某了解了“××被杀案”中各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细节,并将了解到的情况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还给吴某某做工作,使之将自己的罪行如实向公安机关作了供述。
[案件焦点]
被告人在羁押期间配合公安机关给重大犯罪嫌疑人做工作,使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过程,是否构成重大立功?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虽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了解“××被杀案”的具体细节并做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思想工作,使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细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纵观该案,公安机关在安排被告人做狱侦耳目前已将该案侦破,且包括吴某某在内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同时有部分同案人供述了各同案人串供以及吴某某在该案中持刀捅了被害人的情节,吴某某亦已供述其持刀捅了被害人腿部,只是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该案属于重大案件早已明确,且被告人作为狱侦耳目所做工作的对象吴某某亦已被抓获,同时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吴某某的供述对其定罪量刑并不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故被告人上述协助行为和结果均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立功的法定要件,不能认定为立功,更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二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该意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立功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即犯罪分子对其所知道的其他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揭发,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其揭发的情况属实,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2、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即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提供了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重要的犯罪线索,司法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查清了犯罪事实,破获了其他案件,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安排被告人做狱侦耳目前,经侦查已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已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经审讯,有部分同案人供述了各同案人串供以及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该案中持刀捅了被害人的情节,吴某某供述自己持刀捅了被害人腿部。因此,该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亦已被抓获,其的供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即便没有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根据其同案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该案定罪的证据已确实充分,对全案的量刑亦不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故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的情形,也不属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故该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更不能认定为重大立功,属于有悔罪表现。综上所述,被告人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向同监人员毛某某、吴某某了解了“××被杀案”中各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情节,并将了解到的情况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还给吴某某做工作,使之将自己的罪行如实向公安机关作了供述的行为,不能构成重大立功。
来源: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