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法律 > 部门规章 >
关于对被告人在罚金刑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罚金应否与未执行完毕的罚金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办复【2017】2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1-08 15:33 阅读:
关于对被告人在罚金刑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罚金应否与未执行完毕的罚金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办复【2017】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对被告人在罚金刑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罚金应否与未执行完毕的罚金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办复【2017】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你厅《关于对被告人在罚金刑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罚金应否与未执行完毕的罚金适用数罪并罚问题征求意见的函》(高检办字[2017]28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应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以前。如果被告人主刑已执行完毕,只是罚金尚未执行完毕的,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因此,被告人前罪主刑已执行完毕,罚金尚未执行完毕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罚金,不必与新罪判处的罚金数罪并罚。
 
      特此函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2017年11月26日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关于对被告人在罚金刑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罚金应否与未执行完毕的罚金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答复意见 法工办复【2017】2号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
下一篇: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