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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萍故意杀人案 (婚外情引发的杀人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1:37 阅读:
 
 
刘艳萍故意杀人案 (婚外情引发的杀人案)
 
「案情」
 
    公诉机关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艳萍,女,50岁,原系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三峡医院护士长。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刘艳萍在其家中采取药物注射的方式致陈利华死亡,次日凌晨持擀面杖、尖刀等作案工具潜入陈妻孙秀平的卧室将孙杀死,并于当日上午11时许将硫酸泼向陈的儿子陈勇,致其受轻伤。刘艳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艳萍与陈利华于1997年6月相识,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陈的妻子孙秀平及儿子陈勇发觉后,极力阻止二人交往,陈勇于2001年7月29日前往刘艳萍家,对刘进行指责和殴打,并强令刘艳萍、陈利华各书写了一份二人不再来往的保证书。刘艳萍对此怀恨在心,并产生报复的想法。2003年1月30日,陈利华在刘艳萍家吃完晚饭后,二人发生口角,陈产生自杀的念头,刘艳萍即提出以药物注射的方式帮助其自杀,陈表示同意。当晚21时许,被告人刘艳萍到医院拿回盐酸氯丙嗪、盐酸哌替啶(俗称杜冷丁)、氯化钾、生理盐水及一次性注射器,给陈实施静脉注射,致陈死亡。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艳萍携带尖刀、擀面杖、硫酸等作案工具来到陈利华家,用钥匙打开大门,进入孙秀平的卧室,持擀面杖猛击正在熟睡的孙秀平的头部,孙惊醒后进行反抗,刘又持刀砍击孙的头、面部等部位,最后用双手卡住孙的脖子,致孙死亡。刘艳萍作案后继续潜伏在陈家。当日上午11时许,陈勇回家,刘艳萍即将硫酸泼向陈勇,陈奋起反击,将刘艳萍打昏于地,并打电话报警,刘艳萍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害人陈勇的左耳、双手背百分之二灼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审判」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艳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刘艳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刘艳萍以陈利华、孙秀平、陈勇均有过错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艳萍与陈利华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受到陈利华之妻孙秀平和其子陈勇的指责和阻拦后,竟持刀杀死孙秀平、用硫酸烧伤陈勇并非法剥夺陈利华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害人孙秀平、陈勇制止刘艳萍与陈利华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当,刘艳萍提出三被害人均有过错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刘艳萍的行为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刘艳萍上诉要求从轻处罚和辩护人提出对刘艳萍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㈠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报复故意杀人案件,罪犯刘艳萍的作案手段残忍,危害后果严重,在女性犯罪中实属少见,案情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在广大市民中产生了强烈反响,该案的发生亦反映出我市的社会治安状况依然严峻。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其一,因婚外情、恋爱纠纷等感情因素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是近年来暴力犯罪案件的新特点。罪犯刘艳萍与被害人陈某某各自均有家庭,但两人都违背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而产生婚外情,刘犯离婚后,二人仍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在遭到陈的家人的谴责后,罪犯刘艳萍不仅没有反省自己的行为,正确处理与陈之间的关系,反而产生了强烈的报复心理,有计划有预谋地疯狂作案,毁灭了陈某某的家庭,同时也将自己送上了不归路。本案是众多因婚外情引发的暴力犯罪中的典型案件,在社会经济日益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不断变化的今天,如何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和进行正常的人际交往,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其二,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是此类案件的另一大特点。因感情纠葛引发的犯罪通常作案手段比较残忍,犯罪分子作案时的心态往往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犯罪后果通常亦很严重。本案中,罪犯刘艳萍首先利用其工作的便利条件,采取注射剧毒药物的方法杀害了陈某某,接着又持刀进入陈家猛刺已熟睡的陈妻,致其当场死亡,然后继续潜伏在陈家守候,当陈的儿子回家时,刘犯用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向陈某,企图趁陈某反抗时将其杀死。罪犯刘艳萍为达到报复的目的,采取了多种手段实施犯罪,并造成两死一伤的严重后果,这在女性犯罪中是不多见的。
 
    其三,积极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也属于故意杀人。帮助自杀,是指他人已有自杀的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或者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使其得以实现自杀的意图。在前一种情况下,因行为人对自杀死亡结果的原因力较小,危害也不大,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自杀者的死亡结果具有较大的原因力,原则上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陈某某与罪犯刘艳萍发生口角后产生了自杀的念头,刘提出以注射的方式帮助其自杀,陈表示同意,刘犯即到其工作的医院取回注射器和剧毒药物,对陈实施静脉注射,致其死亡,刘犯虽是应被害人的要求实行协助,但她不仅主动取回剧毒药物在物质上给予帮助,还直接实施注射,其作为一名医护人员,主观上明知该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客观上仍积极实施,并直接动手将准备自杀者杀死,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其四,罪犯刘艳萍的行为属于连续犯,连续犯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从其概念可以看出构成连续犯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⒈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⒉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⒊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⒋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本案中,罪犯刘艳萍基于报复的目的连续实施了3个故意杀人行为,首先采取药物注射的方式直接动手杀害了陈某某,此后又以暴力手段残忍地杀害了陈妻,其行为直接导致二被害人死亡,从犯罪形态看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罪犯刘艳萍在杀死陈妻后,继续守候在陈家欲杀死陈的儿子陈某,但因陈某反击等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将其杀死,刘的这一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系未遂,刘犯的故意杀人行为中虽然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但仍成立同一罪名,因此刘艳萍的行为构成连续犯,连续犯的处断原则是按照一罪处断,在量刑时按照不同情况、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或者加重处罚:⒈刑法规定只有一个量刑档次,或者虽有两个量刑档次但无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的,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⒉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明文规定重于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的,依照该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处罚,⒊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对“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加重刑罚的量刑档次,依照有关的量刑档次处罚。罪犯刘艳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该罪虽有两个量刑档次,但无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因此该罪的连续犯应在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根据上述处断原则的第一种情况,结合刘艳萍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段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作出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是正确的。
 
 陈宜安 李淑一 马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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