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再作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号《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诉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对于已经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刑事自诉的,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我院1993年9月24日《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不予立案,并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诉人。
此复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辩护律师网 尹海山 律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