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案判决书(随意殴打他人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房刑初字第000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波(别名小庆),男,1969年7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西潞园小区四里6号楼1单元602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长久委五组新华大街61-3-13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0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04年11月27日止;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06]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波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建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袁波带人阻止方应怀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纸房村的房屋拆迁工程,并向其索要3000元。2006年1月3日,被告人袁波强行索取方应怀现金1400元。2006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袁波带人向方应怀索要其尚未交纳的1600元时,遭到方应怀的拒绝,袁波便对其进行殴打。后被告人袁波被查获归案。
2006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袁波带人阻止杨建忠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纸房村的房屋拆迁工程,并令其次日交纳人民币3000元。2006年1月5日上午,因杨建忠未到施工现场,被告人袁波便对杨建忠雇佣的工人任万军进行殴打。
2005年1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袁波带人阻止任键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纸房村的房屋拆迁工程,无故向其收取钱财,遭拒绝后,对正在施工的工人田子均、牛现银进行殴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波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审理中,被告人袁波辩解:第一、他没有找人打田子均、牛现银,自己当天也不在场;第二、他没有找过杨建忠要钱;第三、他是与方应怀合作搞拆迁,只从方应怀手里拿了1200元钱。
经审理查明:
(一)2005年1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袁波伙同多人来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纸房村任健、高金贵、张淑秋正在拆迁的房屋处,对张淑秋及正在施工的工人进行辱骂、殴打,阻止施工。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收据1张及证人任健、高金贵、张淑秋、王仲清的证言证实:高金贵、张淑秋夫妇与张淑秋的表弟任健在房山区良乡镇纸房村合伙搞拆迁。2005年12月26日,三人将纸房村王仲清家的房屋以8500元的价格买下来拆材料卖,次日11时许,张淑秋带领工人正在拆房时来了几辆车,下来20多名男青年,领头的“小庆”(指被告人袁波)下来就骂张淑秋:“老逼太太,操你妈的,我让你干”。跟“小庆”来的人就骂工人,并用砖头、铁锨打房上的工人,把工人都打下来,一个姓田的和一个姓牛的挨打了。工人下来后,“小庆”对工人说:“赶紧滚,谁让你们给她干,以后我见你们一回打你们一回”。张淑秋即拿手机报警,“小庆”即骂张淑秋:“老逼太太,我让你打电话”,边骂边上车就都跑了。(2)被害人田子均的陈述证实:他在房山区良乡地区跟着一个姓高的干拆迁活儿,平时都是姓高的人的妻子带着他们干活。2005年12月27日11时许,他们工人在纸房村大队部东南拆房,刚上房有一个多小时,来了几辆小轿车,下来20多个小伙子,到他们拆房的跟前对着他们就骂,让他们都下来,不许干了。他们就都下了房,他当时下的慢,骂他的小伙子中的人用铁锨就朝他打来,打在他右侧腰上,他就赶紧下来了,这帮人看他们下来了就都走了。(3)被害人牛现银的陈述证实:他在任健的拆迁队干活,拆房子。拆房的第一天,他们工人正在拆房子时过来几辆车,下来10来个20多岁的小伙子,到他们拆房跟前就让他们不许干了,再干就打他们,他吓得就走。刚走了几步,想起干活的工具没拿,就回去拿工具,这时过来一个小伙子,嘴里骂着,还说:“叫你不准干了还干”,上前就踹了他右小臂一脚,他就赶紧跑了,工具都没拿。当时任健不在场,一个老太太负责看着他们干活。(4)证人李春生的证言证实:纸房村从2005年底开始拆迁,老百姓自己找拆房子的人,拆房的费用自己谈,有什么事自行解决。拆房的人都是河南人,他就知道有一个叫任健的,其他人叫什么不清楚。开始的时候没出什么事,后来河南人一拆房子,东北人就来捣乱,把河南人都打跑了,不让河南人拆,东北人想把房包过来,然后再包给其他人,从中挣钱。(5)辨认笔录证实张淑秋辨认出袁波就是为首阻止其拆迁的人。(6)报案记录证实:2005年12月27日16时许,任健报案称当日12时许,自己的工人在纸房村施工时被“小庆”带人阻止施工,要求交纳保护费并将工人打伤。
(二)2006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袁波伙同多人来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纸房村杨建忠正在拆迁的房屋处,向杨建忠强索人民币3000元,并令其次日交纳。2006年1月5日上午,因杨建忠未到施工现场,被告人袁波等人即对杨建忠雇佣的工人任万军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杨建忠的陈述证实:他从2005年12月份开始在良乡镇纸房村干拆迁活,和他一起干的还有几个老乡。后来有一个叫“庆子”的东北人带着几个东北男青年开着一辆面包车来到他们拆迁工地对他们干活的人说:“谁叫你们在这里干活的,这片工地是我的,你们要想在这里干拆迁活,每拆一户得给我3000元钱,不给钱就打你们,拆下来的东西你们也弄不走”。2006年1月4日,他正在纸房拆迁工地拆苏义家的房子,“庆子”找到他就让他给3000元钱,还说在这里干活就得给钱,不然就打跑他,把他拆的东西都卖了,并让他第二天给钱。第二天他没敢去工地,结果“庆子”把干活的任万军给打了。(2)被害人任万军的陈述证实: 2006年1月2日,他开始在良乡纸房村搞平房拆迁,是杨建忠的活,他负责。1月5日上午11点多,7个人开着一辆白色昌河和一辆红色夏利到了他们工地,那些人把车停在马路边上后就下车了。为首“大庆”指着他们拆出来的砖说:“这是我的砖,谁拉砖把钱给我”。他掏出手机要报警,“大庆”一看他要打电话,朝他脸打了一拳,又抽了他几个嘴巴说:“你还敢打电话”,其他两个人抄起砖头要砸他,但没砸,他一看不好,就赶紧跑了。下午他去工地,一块干活的杨义说那伙人要3000块钱,后来降到1500元,那伙人就走了。(3)辨认笔录证实:杨建忠辨认出袁波就是在纸房拆迁工地上带几个东北男青年跟他们要钱的人;任万军辨认出袁波就是为首要无偿占有其砖头的人。(4)报案记录证实:2006年1月5日,杨建忠报案称:1月4日自己在房山区良乡纸房村市场施工时,一叫“小庆”的男子带人阻止其拆迁,称如拆迁必须交纳保护费3000元,后杨建忠躲避。1月5日,“小庆”带人将工地工人任万军打伤。
(三)2005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袁波伙同多人来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纸房村方应怀正在拆迁的房屋处,向方应怀强索人民币3000元,后方应怀被迫给付1400元。2006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袁波向方应怀索要尚未交纳的1600元时遭到方应怀拒绝,袁波即对方应怀进行殴打。2006年8月28日,被告人袁波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方应怀的陈述及照片证实:2005年12月21日左右,他在房山区良乡镇纸房村搞房屋拆迁。12月28日左右的上午,他和工人正在干活,“小庆”带着五六个东北口音的男子找到他说:“这是我的地盘,谁在这儿拆房必须给我钱”,并说不给钱就把他拆的东西卖了。“小庆”跟他要3000元,一分钱都不能少,并威胁他说如果报警就把他弄死。“小庆”还让他带着去看他买的其他房子,到那后,不知是谁问他一句:“哪儿的房子是你定下的”?他刚要说这房子就是,就感觉有什么东西顶在他的左后腰上。他回头一看有一个男子用刀顶着他的后腰,把他的皮夹克顶了一个洞,他就赶紧说:“这房子是你们买的”。2006年1月二三号的下午5点多,两个东北口音的男子找到他说:“庆哥要你把那3000块钱给了”。他说现在没钱,那两个人说你把木头卖了,后来他把木头卖了,他想趁那两个人不注意去厕所把钱藏起来,但那两个男子跟他去了厕所,出厕所时那两个男子说:“把卖木料的钱给我”,他没有办法,就把卖木料的1400块钱给了那两个男子。1月8日,有一个长头发男子找到他说:“我来你知道是干什么吗”?他说知道是要钱来的。长头发男子说:“我前几天出事了,花了七八千了,你把那钱给我”。他说现在没钱。长头发男子问他第二天怎么样,他说没准。长头发男子让他后天给钱。他说那也没准。长头发男子听了什么也没说就走了。1月12日,“小庆”带了两三个人碰到他,“小庆”的一个手下向他要钱,让他把剩下的1600元给了,并说不给就让他在良乡地区消失,他就先答应了。2006年3月2日15时许,他正在良乡纸房村里的一个小卖部门口指挥工人拆迁旧房屋,“小庆”带着一个高个子男子找到他说:“春节前的事还没有了呢”。他说没钱,都赔了。“小庆”说:“你妈逼的,你赖帐不给我”。他说:“我欠你什么钱了,你骂我,你有什么修养”。小庆听了上前就打了他一个耳光。他说:“我不欠你钱,你凭什么打我、骂我”?“小庆”又打了他两个耳光。和“小庆”一起来的男的说:“我把你弄死”。他说:“你有本事你就弄吧”。这时他的工人都过来了,“小庆”看他们的人来了就都走了。(2)证人赵丰富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2日下午3点左右,他们正在纸房村拆房时过来两个人,其中一个叫“小庆”。“小庆”把老板方应怀叫到边上,向方应怀要钱。后来就见“小庆”用手打了老板胸部及脸部几下,然后“小庆”带着那人就走了。他听到“小庆”向方应怀要1000多元。春节前“小庆”就向方应怀要3000元,方应怀害怕就给了1000多元,还有1000多元没给,所以“小庆”又来要钱来了。(3)证人陈斌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2日下午4点左右,方应怀他们正在纸房村拆除民房时,有两个东北人找到方应怀向方应怀要保护费,方应怀说最近拆房没挣钱,等下次挣钱再给。这两个人不相信,动手推了方应怀几下,走时还对方应怀说“下次别让我见到你”的话。(4)辨认笔录证实:方应怀辨认出袁波就是为首收其保护费的人。(5)报案记录证实:2006年1月9日9时许,方应怀报案称从12月28日开始,一个叫“小庆”的男子带领几名东北人到其施工工地阻止其施工,并要求其交纳保护费3000元,方应怀迫于无奈,于1月3日被两名东北口音男子强行要走现金1400元;2006年3月3日9时许,方应怀报案称3月2日下午,自己带领工人在良乡纸房拆房时,被“小庆”带人强行收保护费,遭拒绝后,“小庆”对其殴打。(6)到案经过证实:2006年8月28日被告人袁波被抓获归案。(7)(2004)房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袁波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0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04年11月27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波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波犯有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波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被告人袁波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害人被强索财物应责令被告人袁波退赔。本院根据被告人袁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8日起至2008年8月2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袁波退赔被害人方应怀人民币一千四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高贺亮
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
人民陪审员 姚志明
二○○七 年 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孙红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