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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涉及刑事程序中的权利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4-09 11:21 阅读:
 
拘传
拘传,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侯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在拘留阶段及逮捕阶段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律师一般在逮捕阶段才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
公安机关同意取保候审的,不得责令犯罪嫌疑人同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因犯罪嫌疑人违反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会见聘请的律师。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申请。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
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七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逮捕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送达被逮捕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
羁押期限的限制
刑事拘留,如前所述,刑事拘留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拘留后提捕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不得超过七日;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如在上述期限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注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羁押时的权利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制作笔录;发现不应当羁押的,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对女性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对于被羁押人的申诉、上诉,看守所应当及时转达有关机关处理,不得拖延、扣押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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