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的诉讼参与人,司法机关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审判案件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有关布告、起诉状、判决书等诉讼文书,都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所谓辩护权是指他有权针对指控进行申诉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理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辩护权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们委托的律师代为行使。此外,人民法院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有义务保证他的辩护权。
(3)申请回避的权利。回避制度是指办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公安人员及其他法定人员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不能参与办理本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这些人员对于案件应当自行回避。如果他自己没有回避,案件犯罪嫌疑人或本案的被告人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人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能被确认为有罪和处以刑罚。公民无需证明自己的无罪和清白,指控方如果不能提出有罪证据,被告人就是无罪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指控方承担。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权辩认物证、书证,有权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者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有权了解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并提出意见。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阅读法庭庭审笔录并请求补充和更正。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案情无关的问题等等。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在诉讼活动进行完庭审调查后,要进行法庭辩论,由控辩双方针对被告人是否有罪、是此罪还是彼罪、罪轻还是罪重,有无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等进行一系列的辩论。在这种指控与辩解的交锋中,被告人享用有最后进行陈述的权利。
(8)有权参加法庭辩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