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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间接证据须把握“六要点”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9-04 09:45 阅读:
 
作者:钱飞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仅能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个侧面或者片段,办案人员只有串联其他证据材料,通过逻辑推理,从已知的事实片段中推出其他未知的案件事实。司法实践中,犯罪事实较为隐蔽的案件大量存在,如何运用间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考验着办案人员的证据综合分析能力,特别是审查间接证据的能力。笔者以为,审查间接证据必须注意以下“六要点”:
 
  审查间接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间接证据定案的案件必须审核每份证据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检察人员由于不参加前期侦查活动,对证据的真实性往往只有书面的抽象认识,容易被卷宗材料的表面现象所迷惑,从而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整体判断。对此要注意的是,审查言词证据时,要重点审查该言词证据是否系当事人自愿供述;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时,要确认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审查物证、书证时,要审查提取的程序是否合法;现场勘查要审查侦查人员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等。
 
  审查现场生物检材是否具有排他性。据以定案的各证据之间应当具有指向性,不存在违反案件事实或常理的“反证”,依据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所得出的结论应具有排他性。如审查抢劫、故意杀人等案件时,要提取遗留在案发现场的指纹、血液、毛发等生物检材,以及指纹、掌纹、足印等证据,重点审查是否还有除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外其他人员遗留在现场的证据,据此进行鉴定并得出具有排他性、唯一性的结论,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增加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
 
  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亲历性。审查收集证据的时间顺序,是“先证后供”还是“先供后证”,一般后者的证明效力大于前者,更具有说服力。特别在言词证据中,犯罪分子关于作案动机、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作案工具等“亲历性”供述是否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十分重要。证明犯罪事实的间接证据之间不能存在任何矛盾点。一般在“先供后证”的情况下,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找到相关的物证、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等直接证据的真实性。
 
  审查特定物证等证据的唯一性。唯一性即该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如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随身物品、痕迹,能够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其具有唯一性。如在盗窃、抢夺等案件中,审查赃款赃物的特征、销赃的去向,对特定物品进行鉴定,分析其原貌特征是否个体化,是否真实客观并能够指向犯罪事实。
 
  审查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合理性。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辩解是否符合生活常识、经验判断以及常人的逻辑思维,综合其他间接证据是否构成“合理怀疑”。针对犯罪嫌疑人辩解进行补充侦查,如调取监控录像,通过证人证言分析其关于行动轨迹、关键时间节点的辩解是否属实,是否符合经验法则;通过侦查实验分析其辩解是否合理,是否具备可操作性。通过补强证据,罗列间接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可采信度,以及案件主要细节之间的吻合程度,逐一排除矛盾点,如实还原案件真相。
 
  审查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间接证据定案,需要把众多的间接证据进行有机结合,综合推理才能判断出案件的基本事实,这对间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有很高的要求。如果证据链中有间断环节,就无法推断出正确结论。因此,收集间接证据的标准不在于“量”的多少,而在于“质”的高低,以时间、行为等为中心找准连接点,收集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的间接证据,达到环环相扣的标准,形成一条闭合的证据锁链,以此来证明案件事实。
 
  (作者为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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