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张济坤 刘砺兵
从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看,强奸案件中使用品格证据有其必要性。然而,由于品格证据往往关涉当事人本人甚至案外人的隐私,易脱离质证重点,导致歧视和引发偏见,更可能导致使用品格证据的结果与法律适用的整体目标相悖。因此,需要严格把握证据调查的范围和限度,加强品格证据适用的程序保障机制。
一方面,不应允许控方率先提出被告人品格不良的证据,但如果辩方主动提出被告人具有良好品行,不可能实施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应例外地允许控方对此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被告人具有不良品行,以反驳被告人。同时,在证据具有相关性的前提下,被告人提出的证明自己具有良好品质的证据可以采纳。在这种情况下,是辩方首先使用了此类证据自证清白,应该允许控方对此提供相反的品格证据,以反驳被告人。这体现了攻守平衡、控辩平等的精神。
另一方面,不应允许辩方首先提出对被害人品行的攻击和质疑,除非符合例外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证审判的公平和维护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可以在例外情况下允许使用证明被害人过去特定性行为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对此类有一定诉讼价值但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证据应当进行严格审查,衡量该证据的潜在证明价值和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如果对被害人造成不公平的危险大于证据的证明价值,有损于审判公正,该证据应被排除。审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证据的真实程度、能否提供其他歧视性小的证据、可能产生的煽动性或歧视性结果、过往行为同被证明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相似性、调取该证据的现实性、可能导致案件拖延的程度等因素。
当前,对于证据相关性的基础性研究仍然相对缺乏,从而影响到法律的公正适用。对证据相关性的判断本来属于法官经验与逻辑范畴内的理性认知活动,但不能因此排斥建立一定的明确规则对之加以规范。明确的判断及适用规则能够使具有相关性证据的准入更加规范。对法官而言,证据相关性规则使其在判断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时能够获得法律的指引,从而确保审判的公正与高效。如果法官对证据的相关性恣意、武断地作出判断,当事人亦可以证据相关性规则作为其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