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个问题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2-15 13:51 阅读: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对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被犯罪行为侵害的财物如果没有毁坏,而只是被犯罪分子非法处分,案发时或审判前又不能依法追缴和退赔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8种情况外,当事人都要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承担举证义务。而在刑事犯罪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一般都不会为被害人提供遭受物质损失的相关证据。而这类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被害人要想就已被犯罪分子非法处分而又不能追缴或退赔的财物的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于一些只有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当中才能获得的证据,被害人要想完全举证是很困难的。如果依法申请法院调取,就会出现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到刑事审判庭调取证据的情况。笔者认为,这显然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既造成了讼累,也不利于体现对被害人的法律救助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此外,还有可能因各种特殊情况引起刑事案件和另行起诉的民事案件的异地管辖等问题。所以,对于财物被犯罪分子非法处分而又不能追缴或退赔的情况,应当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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