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类犯罪的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干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干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 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员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私分国有资产罪
涉嫌私分国有财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八)私分罚没财物罪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