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
未成年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渐具备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能力,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成长轨迹容易发生偏差,容易被诱惑、被误导,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据统计,1999-2008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罪犯总人数65万余人,年均增长率为9.57%。虽然,近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下降趋势,未成年人罪犯占全部罪犯的比例逐渐减少,但未成年人罪犯总数仍然较高,且未成年人再犯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大。除未成年人自身怀有侥幸心理、报复心理和自弃心理,以及来自于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压力等原因外,我国目前的司法形势也是其中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处于人生的初级阶段,犯罪后得到怎么样的司法对待,会深刻地影响其对自身与社会基本关系的认识,只有得到公正地司法对待,才能使得其认罪伏法,正确地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从而有利于改过自新。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地遵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定,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与日常审判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庭前调查,加强审判的针对性。庭前,积极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环境、成长过程及社会交往等情况,剖析其犯罪的原因,并通过对其犯罪前后的各种表现,掌握其有无悔罪以及悔罪的程度,为适当量刑奠定基础;庭中,结合已查清的案件事实,在证实未成年被告人已经犯罪的情况下,根据被告人的个性特征,找准感化点,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通过耐心细致地教育、感化,使未成年犯罪人真诚悔悟,走上改过自新之路;庭后,加强判后帮教,帮助他们积极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是正确量刑,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体恤与仁慈,也有利于未成年人及时悔过自新,但如果无视罪刑相适应、忽视刑罚的性质与功能——惩罚与预防,但一味强调轻刑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无疑则会弱化刑罚的预防功能,给未成年人造成在违法犯罪成本低的错误观念(即犯罪成本小于获得的收益),容易促使他们再次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因此,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政策,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正确的量刑。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存在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酌定从轻情节案件的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
三是加强宣传,注重预防。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思想不稳定,由于其年龄和社会环境的原因,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到环境影响,容易冲动,自制力差,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要充分利用审理案件之机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利用典型案例,教育青少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通过印发普法宣传品、定期召开法律讲座、举行法律知识竞赛、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等多种手段,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国家法律基本常识,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感情,增强法律意识,鼓励未成年人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加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力度,设立面对广大未成年人群体的法律咨询电话专线,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构或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人员负责解答相关法律咨询。此外,还要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受指定免费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