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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不成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0:59 阅读:
讨债不成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欠债还钱”,这本是天经地义的道理,但不采取正当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却强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将触犯刑法。近日,经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41岁的郭某是建筑行业的小工头,带领一些工友接包工程。2007年底,郭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禹州市的王某,双方商定,由郭某承包王某“杏山煤矿”掘进队工程。按照行规,开工前,包工队需先向矿上交30万元的风险抵押金。因为王某的“杏山煤矿”还没投入生产,郭某与王某商定,自己先预交15万元,剩下的15万元等煤矿开始生产的时候再交。
 
     2009年初,郭某带着从河南省鹤壁市招来的50余名工人到“杏山煤矿”准备开工。但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开工。持续50多天后,郭某决定先回鹤壁市。其间,郭某多次和王某联系,问什么时候可以开工,均被王某以种种理由搪塞。
 
     2010年初,郭某打听到该工程已被别的工程队承包了,于是找到王某索要先前预交的15万元风险抵押金。王某均以没钱为由予以拒绝。2013年4月5日,郭某带领其弟弟等人强行将王某带至某宾馆拘禁,并向其家人索要保证金及利息共计33万元。4月8日凌晨,郭某将王某放回,共非法扣押王某近60个小时。
 
     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据检察官介绍,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案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索取的债务多为合法债务。七成左右的案件,所涉纠纷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因此应当对当事者维权方式予以正确引导。二是涉案人员年龄在20岁至35岁的居多,且无固定职业,文化程度低,法治意识淡薄。三是拘禁中多伴有暴力行为,动辄施暴的倾向十分明显。
 
     检察官提醒,非法拘禁不是索债手段,维护权益应走正当途径。在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产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消极躲避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债,以免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应当提高自身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原始证据注意收集和保存。万一发生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应冷静应对,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案。
 
     当前,一些中小企业、房地产开发商融资困难,有时无法进行正常支付,拖债、赖债现象频现,导致经济纠纷增多。而建筑领域的拖欠现象也不在少数。一部分债权人抱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心理,在不依靠法律或诉诸法律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容易意气用事,如果采取非法手段作出过激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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