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为诈骗罪还是贪污罪(案例解读)
【案情】
2008年略阳县商贸办、财政局根据国家政策下发文件,决定从2008年12月至2012年11月底在全县开展家电下乡活动。该县一家电经销商负责人夏某某与略阳县财政局、商贸办签订了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资金协议书,负责家电下乡过程中对农户基本信息进行代理审核、录入,垫付补贴资金。在经营活动中,被告人夏某某利用其从事此项工作的职务之便,采取冒用68户农户身份信息,虚假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数量的方法,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13286.52元。
【分歧】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虚构购买信息骗取国家补贴,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利用对农户基本信息进行代理审核、录入、补贴资金垫付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方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从而构成犯贪污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与县商贸办、县财政局签订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垫付协议书》,双方形成了委托关系,根据协议书夏某某对农户信息、资料具有初步审核的权力,性质上为派生出的职务行为,属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的人员,因此,被告人夏某某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符合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贪污罪的主体身份。
二、被告人夏某某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有国家财产。本案中夏某某具有初步审核的权力,经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财政局直接将夏某某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其账户,存在职务上的便利,实际上夏某某正是利用了申报补贴款过程中这一职权,达到骗取国家下乡补贴款的目的。因此,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下乡补贴款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