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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3-08 15:56 阅读:
挪用资金罪   (相关罪名: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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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挪用资金罪相关刑法条文
二、挪用资金罪的概述
三、挪用资金罪的构成
四、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五、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一、挪用资金罪相关刑法条文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挪用集资罪做了如下修正,该修正案于2021年3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的概述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挪用资金罪的构成
 
(一)主观要件
 
  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企图永久占有。至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譬如为了经营办企业,有的是为了解决家庭困难,有的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对于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行为人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挪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这是构成本罪的最基本要求。“挪用”,顾名思义,是指将资金挪作他用,并且用后即还,行为人在挪用时并没有非法将单位资金占为己有的目的。故而挪用的本质特征是为了取得资金的使用权。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挪用不等于借用;其二,挪用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三,挪用的目的在于取得资金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挪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对于此种情况,必须有两种限制,即挪用本单位资金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也不是进行营利活动,而是进行其他活动,所以这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所谓“超期未还型”。
 
  (2)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营利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所实施的合法的一切经营活动。例如,以挪用的资金作为资本,从事经商、生产、入股分红、存入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得利等。但是应当注意,这里所指的营利活动不包括非法活动。对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限制较为宽松,只要挪用的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对于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行为人营利的目的是否达到,均不要求。即所谓“营利活动型”。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所谓“非法活动”,是包括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常见的有非法经营、赌博、走私、嫖娼、行贿等。此种形式的挪用原则上对期限、数额均无限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 客体要件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四、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


挪用资金罪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立案起点为6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9号)


 
 

 
五、挪用资金罪的的量刑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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