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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2 17:2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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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相关刑法条文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概述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
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相关刑法条文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系《刑法》164条第一款规定之罪名: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条在1997年《刑法》中原罪名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八条对原《刑法》本罪名内容进行了修正,其后,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法释〔2007〕16号取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罪名”将本条罪名确定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此后,2011年2月25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亦有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出台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概述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
 
(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经济活动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公平交易秩序。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行贿的故意,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行为人明知所谋求的不正当利益系上述人员违背职务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行贿行为。
 
(四)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2010年5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的量刑标准

 
《刑法》164条对本罪的量刑标准有两档规定:
 
 
1. 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刑法》第164条还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上海市对于本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2008)
 
7、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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