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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筹集资金的对象是谁?刑事律师在线回答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20 15:37 阅读:
       法制的社会里,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非法集资罪是社会大多数人都是比较熟悉的。那关于非法集资罪的规定是什么?
  
       一、非法集资罪筹集资金的对象是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集资罪的区别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非法集资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三、涉嫌非法集资罪多久结案
  
       如果你面临的是一个公诉案件,刑事案件从立案到批捕最长有37天,批捕后的侦查期限最长有7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一个月,还不包括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一个月内审结,不包括鉴定期间。就你所说,一审已审结,但同案犯在上诉期间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期间是不计入二审法院办案期间的,而鉴定期间应是多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至于你被羁押是否超期,我很难判断,既然有同案犯,或许是团伙作案,如案情比较复杂,需要侦查的时间就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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