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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中,哪些因素对取保候审以及量刑有较大影响?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8-18 15:25 阅读:
 
尹海山律师
 
 
 
除了《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一般法定条件之外,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影响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同时,这些情节在法院量刑时往往也会着重考量,作为从轻或者从重的判刑依据。
 
 
有利因素:
 
1、全案的大部分涉案资金已经退赔客户。
2、在单位犯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的一般业务员、财务人员、且涉案金额相对较小。
3、作为业务员、经理积极主动退赔赃款、犯罪所得的(包括工资、分红、提成)。
4、以自有个人、家庭资金承担、弥补受害人损失的。
5、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涉案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是受害人,本人或家庭购买了大量“理财产品”。(具有双重身份通常被认为主观犯罪恶性小)
6、涉案金额在500万以下的。
7、案发前已经主动离开涉案单位,且不再从事相关活动的。
8、有自首情节的。
9、业务员涉及的业务大部分是自己亲友的,且已经得到谅解的。
 
 
 
不利因素:
 
1、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2、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如导致受害人自杀等)
3、涉案受害人众多,且无法赔偿的。
4、涉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控制人,对于导致资金链断裂负有过错或主要责任的。(在实践中,有的办案单位为了尽量挽回受害人损失也有把主要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取保候审在外筹措资金的情况。)
5、可能判处实刑的。
6、案件定性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的。
 
 
 
需要说明,以上因素在一个案件中往往不是单一发挥作用,需要综合起来分析。
 
 
 
参考法条: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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