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当事人必读 >
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的情况有哪些?司法实践中适用“不起诉”的比例是多大?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1-20 14:26 阅读:
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的情况有哪些?司法实践中适用“不起诉”的比例是多大?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类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但无论是哪一种不起诉决定都将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其法律效果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认定。 
 
 
1、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享有自由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裁量权。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种不起诉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的规定,由检察长决定。 
 
 
2、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那些其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酌定不起诉。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法的情形主要是指: www.falv119.net
 
(1)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当;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或者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 

 
3、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在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只能在经过补充侦查之后才能作出,但补充侦查的次数不是必需两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和289条的规定,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无论哪一类型的“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比例都是相当低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于2016年11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披露的情况看自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不起诉率仅为1.4%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的情况有哪些?司法实践中适用“不起诉”的比例是多大?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刑事诉讼中关于补充侦查的规定有哪些?
下一篇:什么是刑事案件中的“另案处理”?哪些情况下同案犯可以另案处理?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0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