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审判中的保释金制度
美国在刑事审判中实行保释金制度。公民因涉嫌犯罪被捕后,如果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释金,即可得到释放,在家中等候审判。
美国的保释金制度是对英国普通法的继承和发展。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司法条例》,对哪些犯罪可以得到保释具体做了界定,并对法官在适用保释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设定了限制。该条例规定,在所有非死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可得到保释。 1960年,美国国会通过《保释改革法案》。根据该法案,法庭在决定是否给予保释时不得单纯考虑保释金的数额多少,更要着重考虑一旦被告人不出庭受审或重新犯罪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虽然美国宪法第8条修正案规定,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课以过重的保释金,但仍然有大量犯罪嫌疑人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交付保释金。于是,专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经济担保的保释公司和保释金经纪人应运而生。
保释公司是私营公司,从业执照由各州政府保险部门审核下发。
当法官确定某个被告人的保释金数额后,被告人如果无力承担,可以雇用保释公司的保释金经纪人,并交付保释金的10%作为对经纪人的酬劳。保释金经纪人则向法庭提交保证书,担保被告人在保释期间行为守法,并接受审判。
如果一切顺利,被告人按期出庭受审,法庭会取消保释金。如果被告人未出庭受审,法庭会通知保释金经纪人,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被告人带到法庭,并向法庭解释被告人未能出庭的原因,否则保释金经纪人就要自行向法庭缴纳全额保释金。如果被告人在保释期间又因其它犯罪行为而被捕,保释金经纪人同样要缴纳全额保释金。保释金经纪人不能缴纳的情况下,由保释公司代为支付。不过由于对公司造成了损失,经纪人往往会被解雇。
因此,保释金经纪人的工作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为被羁押的被告人提交保证书之前,保释金经纪人必须全面衡量被告人被指控的罪行轻重和经济能力的强弱,调查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记录,例如被捕次数、前罪的严重程度以及是否有过未出庭受审的先例等等。保释金经纪人通常会要求被告人出示工作和财产证明,说明家庭和社会关系,在必要情况下,还会要求被告人提供财产作为抵押。在候审期间,保释金经纪人不停地和被告人联系,以确保掌握其行踪。
被告人逃逸当然是保释公司和保释金经纪人最头疼的情况。为了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将被告人抓捕归案,减少损失,除与警方合作外,他们也会雇佣一些“保释实施代理(BEA)”,对逃逸人员进行抓捕。BEA不是执法人员,独立营业,虽然工作危险辛苦,但抓捕到罪犯后,可获得保释金的10%到20%作为提成。保释公司与被保释人签定的合同往往事先约定:被保释人必须放弃人权,保释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拘留被保释人。所以BEA们在捉拿逃逸犯时,权力甚至大于警方,比如进入私宅无需搜查令等。
目前,包括美国律师协会在内的很多法律机构都反对商业性保释金制度,他们认为,这一制度并不能解决对穷人以及中产阶级被告人的歧视,而且无助于公共安全,篡夺了本来属于司法体制的决定权。 但是,支持这一制度的法学家们也有自己的理由:私营公司从事保释金业务能够节省政府人力物力的投入,也更有效率。
无论学术界如何争议,根据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数据,在当前的美国,商业性保释金的使用已越来越为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