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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犯罪的形势及司法实践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4 23:31 阅读:
上海知识产权犯罪的形势及司法实践
 
 
 
(倪瑞平)
 
 
当今世界,人类正走向知识经济时代,以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科技进步日新月
 
异,高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不断加速,智力成果对经济发展作用越来越显著。与此同时,各国对知识
 
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趋势下,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当今科
 
技、经济竞争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作为WTO规则
 
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框架的三大支柱之一。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经济融入全
 
球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必须适应世贸组织规则,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也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要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发展,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抓好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环节无疑
 
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正确认识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现状,认真分析和研究各类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
 
实践问题,对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水平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一、当前上海知识产权犯罪的形势
(一)上海知识产权法犯罪发展变化趋势
1、上海知识产权法犯罪总体呈缓慢上升的趋势
从上海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成立以来知识产权犯罪发案数的统计资料来看,1999年7月至12月发案1起,2000
 
年43起,2001年98起,2002年99起。这些数据虽然不能涵盖上海地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全部,但依然可
 
以清晰地看出,最近3年来,上海地区知识产权犯罪总体呈现缓慢上升的态势。
与欧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犯罪相比较,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刚刚出现,加上我国现
 
行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较之欧美发达国家显得条文不够细化,刑法保护面比较狭窄,以及我国入世
 
后对知识产权犯罪形势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与贸易有关的国内外知识产权将纷至沓来和飘洋过海,知识产
 
权犯罪的侵害领域将更为广泛,涉案人员也将增多。另一方面,基于世贸组织规则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的
 
保护,要求各成员国切实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做到法律、法规、政策和执法程序的公开透明,我国
 
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的对保护品牌意识不强,以及一些以
 
罚代刑、地方保护等问题将得到进一步改善,会使实践中一部分已达到追诉标准而未予刑事处罚的“隐案
 
”暴露出来。这些综合因素,反映在知识产权犯罪的发展变化趋势上,总体上将呈上升趋势,上海地区也
 
不会例外。
2、当前上海知识产权犯罪以侵犯商标权类犯罪为主,科技含量不高。
从上海知识产权犯罪的发案情况来看,1999年至2002年,本市经侦部门共立案侦查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类犯
 
罪241起,其中侵犯商标权犯罪共229起,占总数的95%;从犯罪嫌疑人情况来看,241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案件犯罪嫌疑人共有296名,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的仅有30名,占总数的10%,还有一部分人员为文盲和半文
 
盲,且犯罪嫌疑人以非本地户籍者居多;从犯罪手法来看,利用现代高科技手法或对高科技领域的知识产
 
权进行侵犯的犯罪比较少见,而以简单的仿冒和假冒日用消费品为主。然而,随着我国入世后市场经济的
 
进一步发展,统一、开放、透明的市场机制的建立,全球科技浪潮的影响,知识产权犯罪的条件将有所变
 
化,一些小作坊式的假冒商标犯罪将会随着市场的规范而逐渐减退,而一些利用高科技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专利权和跨国集团化侵犯国际知名商标的犯罪将会增多,知识产权犯罪在质量上将会逐渐提升。目前,
 
本市已经出现了利用网络侵犯商业秘密,境内外人员相互勾结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等智能化水平较高的侵犯
 
知识产权案例,说明知识产权犯罪已开始由低级的假冒向科技含量更高、组织形式更复杂的犯罪形态发展
 
(二)当前上海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执法环境
当前上海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执法环境总体状况良好,始终将知识产权犯罪压制在低位水平。主要表现在以
 
下三个方面:
1、上海市各级地方政府坚持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的重要工作来抓,努力营造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氛围,杜绝了依赖制假贩假支撑地方经济的狭隘地方保
 
护主义的产生。
2、上海市各类企业普遍适应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高新技术、先进的管理手段、不断创新的
 
营销策略已成为大多数企业寻求自身发展的主要支撑点,不存在制假贩假作为企业发展动力的思想土壤。
3、上海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运作良好,行政机关能及时将查获的知
 
识产权犯罪嫌疑线索移送司法部门,司法部门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迅速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形成了打
 
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三)上海知识产权犯罪前景分析
由于上海将成为全国金融、经济、贸易、航运中心,各种经济犯罪存在与发展将会进一步扩大,侵犯知识
 
产权的犯罪形态也将发生变化,其变化的主要是:
一是侵犯商标类知识产权犯罪在短期内仍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类型。
随着入世后我国统一、开放、透明的市场运行机制的进一步建立,侵犯商标权犯罪,将向假冒国际国内知
 
名、著名品牌方向发展。
二是在全球科技浪潮的影响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上将呈高科技化的趋势,利用网
 
络技术、专利权,侵犯新型产品(如环保产品)等犯罪将进一步增加。
三是犯罪的组织形态将更为复杂,一些小作坊式的侵犯商标权类犯罪将趋减少,跨国集团化和境内外人员
 
利用网络虚拟社会进行勾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逐步增多。
二、当前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同其他类型的经济犯罪一样,不存在地域概念。再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执法水平的
 
差异性,形成了当前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尚不能完全适应知识产权犯罪的发展形势。尽管近年来,
 
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日益完善,但是就知识产权犯罪在
 
质和量上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趋势来看,当前的刑事司法状况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
(一)执法大环境制约执法合力的形成
诸侯经济的根源在于过去政府长期从事管理生产经营,一些地方所形成的地方保护观念和部门保护主义一
 
时还不能完全消除。它不仅是划地为牢、限制准入的封闭经济模式,而且行政干预执法、执法机关受制于
 
各地域的行政权威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为了局部的暂时经济利益,纵容甚至保护区域内的制假、贩假行为
 
,使得一些地方成为制假者的温床。这严重妨碍了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使得
 
打击制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只能打在表面,造成了制假犯罪屡打不止的局面。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证据规格不统一,制约了打击力度的提升。
 
由于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知识产权证据规格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认定上,公、检、
 
法三机关存在较多歧义,形不成合力,削弱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
(三)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程度不平衡,对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方面的犯罪研究不够,查处不多。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权类犯罪,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
 
成熟的打击商标权类犯罪的刑事司法保护制度,在商标权类犯罪的处理上公、检、法等司法部门也较能达
 
成一致共识。而对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打击处理的数量就较少,在犯罪的处理上歧义颇多,实
 
践中鲜有成功的案例。这固然有犯罪本身发案较少的问题,但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缺少前瞻性研究,执
 
法部门没有对该类犯罪达成共识,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打击模式,也是造成刑事保护不平衡的重要原因。
三、提高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的几点想法
在目前形势下,必须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指导思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除了要坚持服务于科技
 
兴国战略外,更要面对“入世”的挑战,进一步深化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中对公正与效率问题的认识
 
,坚持改革创新精神,认真研究和解决“入世”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认真学习,扎实工作,努力建立符合“入世”要求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体制
 
和工作机制,开创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的新局面,树立我国法治的良好形象。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司法工作包括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意味着我们
 
的整体执法能力和水平都要达到更高的水准,否则,我们就会处在被动的位置,甚至很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侦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涉外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被害单位多为国际
 
著名大企业。中国“入世”后,外国政府和许多国外大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状况更加关注。在这
 
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国际背景下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必须依法妥善办理。
只有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入世”的重大意义和挑战,才能真正认识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深远意义,进
 
而科学地预见其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产生的影响,使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大环境变得更好。
(二)统一执法尺度
要充分发挥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功能,就必须扫除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实践中的一些障碍,统一执法尺度
 
,形成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目前,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存在执法尺度不一的主要表现:一是公、检、法三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立
 
案管辖权有分歧。我们认为,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被害人因为证据不足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均可受理、立
 
案侦查,查明犯罪事实后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再决定由被害人提起自诉
 
,或者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二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不一。我们认为在对侵犯
 
商业秘密犯罪造成损失的认定上,毫无疑问必须首先考虑被侵害人的直接损失,在被侵害人的实际损失难
 
于计算时,以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来认定损失数额,在实践中比较合理。
(三)统一证据规格
缺乏统一的证据规格,也是目前制约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一个主要问题。例如,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就是司
 
法实践中比较困难的一个环节,在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商业秘密必须经过鉴定,但现实中却不存在这样
 
一个鉴定机构。我们认为,商业秘密无需经过某一权威性的商业秘密鉴定机构来鉴定,因为刑法对商业秘
 
密的认定规定非常明确,即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就是说,一项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只要具备商业秘密的上述特征,
 
该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就是商业秘密。认定是否商业秘密,依靠的是取证,而不是哪家权威机构的鉴定
 
。又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购买者,其购进的假冒注册商品数量庞大,明显
 
不是自用,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嫌疑。可是,如果一定要以犯罪嫌疑人的实际销售数额来认
 
定其犯罪则不现实。对此,我们建议,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宜以购买者一定时间内实际购买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数量为起刑标准。
(四)加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的指导工作
首先,要及时研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指导侦查实践。其次
 
,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既要做到符合“入世”的要求,同时又不能脱离我国的实际,既要有效
 
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要充分考虑到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基本国情。第三,在案件侦查过程
 
中,碰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经侦部门汇报和请示。第四,要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工作的宣传,扩大办案
 
的效果和影响。
 
(五)加强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队伍的建设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将面临新的考验,对经侦队伍来讲,在新的知识、新的要求
 
下如何坚持与时俱进,如何适应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都迫使我们进一步拓宽知识面,不断提升
 
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能力。
(六)加强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的协作与交流
在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将会不断碰到新的问题,要不断加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的
(上海辩护律师网 尹 海山 律师编辑)
 
联系,不断加强各地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的协作,不断跟踪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理论和司法实践
 
的最新发展动态,同时也要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国际合作和交流,才能始终把握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
 
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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