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法联席会议纪要》要点
(沪检发(2007)294号)
1、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累计三本以上的,构成犯罪,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论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原2004年上海市公、检、法、司四家共同会签的涉案“一件以上”即构成犯罪的起点标准不再执行。
2、行为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盗版光盘的,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数量达到500张以上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量达到2500张以上,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运输毒品罪量刑时,应与走私、贩卖、制品毒品罪有所区别,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应从严掌握。
4、强制戒毒原则上不能够折抵刑期。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被强制戒毒的,戒毒期间可以折抵刑期。被告人未被刑事拘留或逮捕而先予强制戒毒的,戒毒期间不予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