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审查期限超过7日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被告人死亡的(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确认被告人无罪的除外);
4.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
5.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发现合议庭裁定终止审理,违反上述情形之一,应当向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参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
第十六条、第二百零九条、第三百零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6日)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第一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0月9日 高检发侦监字[2012]21号)
第三条、第九条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出庭公诉工作的意见(2015年6月15日 高检发诉字[2015]5号)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9月25日 高检发[2015]10号)
8、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30日 高检发释字[2019]4号)
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