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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职务侵占的两种追责方式及其利弊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4-27 17:4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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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与普通员工职务侵占相比,股东职务侵占涉案金额要大得多,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金额很正常,作案手段复杂、隐蔽、甚至有一套计划。发生这类案件,对于被职务侵占的公司(或者其他受害的股东)而言,找到一个适当、有效的法律途径来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挽回公司(及被侵害股东)的利益是当务之急。
一般而言,处理这类案件的司法手段有民事和刑事两条救济路径。但究竟是应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挽回经济损失?还是可以通过刑事报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则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具体斟酌,这里仅针对这两种法律处理途径各自普遍存在的利弊进行一般性分析。
 
一、 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股东职务侵占的优点与劣势。
 
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追究股东职务侵占的责任,最大的好处在于立案简单。在掌握股东基本违法、侵权事实的情况下,公司通过在法院立案、提起诉讼,送达传票、进入诉讼程序。对该实施职务侵占的股东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对于那些心理素质较差的,也有可能双方达成和解,尽快地退赔侵占的财物,让公司及时止损。
但同时,通过民事途径追究股东职务侵占的缺陷也非常明显,主要有这几方面:
 
1、 周期可能会比较长。如果不能达成和解,那么民事诉讼的周期会比较长。一审之后可能还有二审,即便二审官司打赢了,可能还得申请强制执行,要走完整个程序,甚至可能要两三年时间,更恶劣的情况是一个官司套一个官司,你起诉他侵权,他也很容易找个理由起诉你,比如股东权利纠纷,劳资纠纷等等,很容易搞成一团乱麻,成为耗费时间精力的持久战,并且,通常情况下,越乱对他越有利。
 
2、 通过民事途径来处理股东职务侵占案件,对于实施侵占行为的股东而言,心理震慑作用比较弱,因为民事官司不论输赢都只会涉及钱财,与刑事途径相比,该股东不存在坐牢的风险,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的心理压力。没有压力,自然也就不容易妥协。
 
 
3、 取证繁琐。打官司就是拼证据。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律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通过民事途径处理股东职务侵占案件,那么所有的证据都需要原告(公司)来整理和准备,姑且不说这个工作量可能比较大,更为棘手的是,在很多案件中,因为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股东往往之前在公司内部担任高管职务(如:总经理、董事等等),甚至掌握公章,他们常常一边作案,一边销毁证据,或是利用掌握公章等职务便利,制造各种“公司决议”把职务侵占行为包装成正常的经营行为、商业决策等,以图在事情败露后规避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当公司发现不对劲时,再来找证据,往往已经很被动,可能无法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给法庭。此外,对于案件可能涉及到的各种相关银行账户,公司往往也缺乏必要的取证手段和调查能力。
 
4、 从诉讼结果来说,即便打赢官司,如果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股东是心理素质较好的“老赖”,他有可能会“一赖到底”,甚至可能通过转移财产等手段,让原告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目的落空。
 
二、 通过刑事报案追究股东职务侵占法律责任的优点和难点。
 
1、 通过刑事途径追究股东职务侵占的法律责任,容易对其造成比较大的心理压力,利于挽回经济损失。
刑事罪名一旦成立,通常的后果就是要坐牢,很少有人能坦然面对这个后果(大多数人敢作案都是认为自己足够聪明,能够逃脱法律追究)所以,只要知道自己已经被公安经侦立案,绝大多数都会非常焦虑,聪明一些的自然马上找律师帮忙,不够聪明的惶惶不可终日。如果之后被抓获、被关押询问、被刑事拘留,那么大多数是愿意把侵占的财物马上退赔以求了结事情,避免刑事追责,所以,通过刑事途径追究责任,给该名股东造成的心理压力、这种震慑作用是民事途径完全不可比拟的,只要有钱,基本上他都愿意破财消灾,很多案子甚至都还没有提交到检察机关,家属就已经把钱凑好,不太可能出现民事案件中那种“老赖”。
 
2、 相较而言,通过刑事途径追究股东职务侵占的法律责任,时间周期会比较短。
一旦刑事立案,多数职务侵占案件可以在一年内结案,结案往往也就意味着获得赔偿(前提是该股东有钱),同时也不太可能出现民事诉讼中那种“你告他,他又反诉你”,一个官司套一个官司纠缠不断的情况。刑事罪名如果成立,那么不需要再去申请对该股东财产执行,多数案件的退赔在法庭判决前就已经由律师出面谈妥、实现。
 
3、 在刑事途径中,取证环节由公安经侦部门出面,对于获取涉案银行账户等财务资料有明显的优势。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司法机关,具体的取证工作主要由公安机关完成,一旦刑事立案,公安办案人员向各银行机构调取涉案账户资料、流水,查核资金去向等等都是非常简单的事。对于普通人无法获得,无法查清的很多案件信息,对公权力机关只是举手之劳,效率无法比拟。此外,公安部门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视情况主动冻结相关涉案账户的资金,以保障受害公司最终获得相应的赔偿(如果走民事途径,原告公司申请冻结账户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4、 通过刑事途径追究股东责任,只要立案成功,那之后的过程对于公司而言会比较省心,只需要按照经侦部门办案人员的提示和要求,配合提供线索和材料即可,包括取得司法会计鉴定等等一系列案件程序,办案机关都有一套基本固定操作方式,不需要受害的公司再来操心。
 
上述优势,听起来似乎很不错,但是这都需要一个前提,就是要立案(报案)成功。如果报案不成功,公安机关不愿意立案,那么这些优势都是浮云。(关于一般职务侵占案件的立案技巧可以查看这篇文章,职务侵占罪报案(立案)的要点和技巧——刑事律师谈报案系列一但股东职务侵占案件实际上往往比这要复杂)。
刑事立案困难是选择刑事途径来追究股东职务侵占法律责任最大的难点。民事案件你只要去告,一般都会立案审理,刑事途径的司法现实是,很多股东侵占财物的案子公安机关不愿意立案,以各种理由推诿,或者要求报案的公司自己去走民事途径,这里涉及到的因素很多,比较常见的原因是股东职务侵占案件涉及的各种原因比较复杂,民事关系与刑事关系交织,公司和股东往往各自都有一套说辞,在没有深入调查时,往往听起来都有道理,所以,在报案准备不充分,不能拿出足以说服公安机关的犯罪证据时,只要案件表面上看起来具有经济纠纷、股东权益纠纷等民事案件性质的因素,公安机关都会倾向于绕开、回避、不立案。还有的是公司一边打民事官司,一边又想走刑事途径立案,这也是大忌。不过这个话题说起来太大,这里就不展开了,留待以后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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