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坚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庭审制度的改革,刑事诉讼的成果须通过庭审活动予以检验,刑事裁判须经由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在兼听则明的刑事诉讼两造格局中得出客观、中允的结论。证人出庭作证是当前刑事诉讼改革极力倡导的发展方向,并且在刑事诉讼的法律层面作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因证人出庭作证难,指控犯罪时,通过在庭审中播放重要证人的作证视频,取代证人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多见。证人作证视频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属性如何,应当如何规范提取、固定、使用作证视频,作证视频在庭审环节如何接受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等等,尚未有法定权威的规范性意见予以指导,笔者试结合司法实践情况,谈几点认识。
一是选择关键的不能出庭的证人制作作证视频。从司法实践情况看,在庭审中播放的证人作证视频不是越多越好,数量要科学适宜。在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中,有十几甚至数十名证人的情况非常普遍,更遑论重大刑事案件动辄以数百人计。如何在几十乃至上百名证人中选择若干视频作证的合适人选,笔者认为需要综合考虑如下几个因素:(1)证人所要证明的是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是犯罪事实的主要方面。在有多节犯罪事实的案件中,应优先选择知道主要犯罪事实的证人。在单节犯罪事实的案件中,应优先选择知道犯罪事实主要方面的证人。具体而言,知道犯罪实施行为的证人优先于知道犯罪预备预谋行为的证人;知道主犯罪行的证人优先于知道从犯罪行的证人;知道主要犯罪金额去向的证人优先于知道次要犯罪金额去向的证人。(2)证人所要证明的是犯罪事实中定罪量刑证明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庭审当庭播放作证视频固然能够起到烘托庭审效果的作用,但关键目的是为了增强起诉指控的力度。基于此,应当重点考虑证据证明体系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应的证人作证以增强证明力度。(3)视频作证的证人与被告人之间具有较为紧密的社会关系,选择其作证不违背传统社会人伦。视频作证的证人一般应当与被告人有较为紧密的工作、生活等社会关系,关系疏远的证人难以起到有力指控的作用。应当注意区分工作关系紧密与生活关系紧密两类证人,对生活关系紧密的近亲属证人,在选择视频作证时要慎重。
二是制作作证视频要取得证人的配合,制作过程要合法、规范、文明。在制作证人作证视频之前,有的已经在司法机关制作过相应的证人笔录,作证视频是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对笔录内容的概况式再现,但是视频作证的方式毕竟与单纯的制作证人笔录存在较大差异,需要证人面对录像机流畅自如地叙述所知道的案情,因此,有必要在正式制作视频之前取得证人的充分信任,由其自愿配合制作视频。(1)在制作前明确告知证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2)证人在录制前需书面或口头表示系自愿作证。(3)视频制作过程要规范、文明,保证证人必要的休息时间。(4)询问人员应当耐心倾听证人陈述事实,尽量不打断其叙述,避免预设结果由证人选择是或者不是,引导证人完整陈述所知案情。
三是证人作证视频须依法及时提供给辩护人查阅、复制。证人作证视频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给辩护人查阅、复制;如果系提起公诉以后制作的,也应在开庭前提交法院供辩护人查阅、复制。从证据的属性来看,作证视频没有改变证人证言的本质,只是证言的载体由通常的书面笔录改变为视听资料,但其不应归属于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从证明的内容来看,作证视频系证人在已经作证的基础上再次对所知案情进行陈述,而且是相对概括性的陈述,本质上是对之前证言的扼要复述。虽然作证视频的证明内容一般不会超出卷宗内该证人的证言笔录,但毕竟是司法机关新提取和制作的证据,应当提供给辩护人查阅,允许其复制,这也是依法保障辩护人享有充分阅卷权的体现。
四是庭审中播放证人作证视频时需对视频的制作情况与视频所要证明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说明。司法实践中,在庭审举证阶段播放证人作证视频前应当对该视频的制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1)视频制作的基本要素,即在何时、何地由何司法机关制作。(2)视频制作的合法性,即向法庭说明制作作证视频取得了证人的同意,制作过程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有效。(3)作证视频的证明力,即说明该作证视频与该证人在案证人证言的一致性,以及与其他在案言词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系由关键重要证人对案件中的关键、重要或争议事实的重点性证明。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