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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机制的完善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2-16 12:34 阅读:
 
 
作者:李 洁  
 
    罚金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起着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公私财产的作用。
 
    作为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状况堪忧,执行率低,甚至出现“空判”现象。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对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4126件判处罚金刑的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主要发现以下问题:
 
    个人信用的缺失是根本原因。赖账逃债的主观思想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恶意逃避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滋长和蔓延,导致罚金刑执行难以开展。
 
    罚金刑执行程序不明确。罚金刑执行如何启动,启动后如何操作,法院的刑事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如何就罚金刑执行进行有效的衔接等,现阶段无章可循,造成了罚金刑执行的混乱。
 
    罚金刑执行缺乏监督。罚金刑执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启动的程序是否合法,执行的进度是否合适,效果如何,无监督机构监督。因此,执行情况外界很难知晓。
 
    犯罪分子财产线索难寻。相对于民事诉讼有多种保全措施,且原告多会积极提供财产线索,刑事案件并无此类规定。在起诉前的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更注重对赃款、赃物下落的追查,忽略此外财产的扣留或冻结,给罪犯及其家属转移、隐匿财产留下了机会,导致罚金刑执行阶段缺少有效财产线索。
 
    部分家属不愿代缴。由于多数罚金刑的犯罪人已入监狱服刑,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罚金是否缴纳与主刑的执行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很容易使罪犯家属产生抵触情绪,认为既然已经坐牢了就不应该再承担经济制裁,从而拒绝缴纳。
 
    法院与监狱、服刑罪犯沟通不畅。多数法院与罪犯服刑监狱不在同一地区,沟通不畅,导致法院无从掌握罪犯动态。罪犯有无减刑、何时出狱、有无在狱中交纳罚金等信息,法院无从知晓。
 
    为此,笔者建议:
 
    强化法官释明。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积极与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属沟通,向其讲清罚金刑的概念,使其从思想上正确认识罚金刑,积极主动地缴纳所判罚金。
 
    司法警察为具体实施主体。司法警察的职责包括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在民商事执行中,其参与、协助执行,具有一定的经验。在犯罪人及其家属不配合、不执行的情况下,由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也可起到震慑作用。笔者设想可由法院的执行机构作为罚金刑的执行主体,由司法警察作为实施主体,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需要裁判性的事物时,再交由执行机构裁量,以此形成一套由执行机构主导、司法警察辅助的罚金刑执行机制。
 
    建立司法联动机制。为了保障刑事判决得以执行,可建立集合侦查、公诉、审判、执行的司法联动机制。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和公诉机关配合查找财产线索;案件判决后,应当及时启动罚金刑的执行,移交执行后,由执行机构主导,司法警察配合,确保执行的顺利推进;在罪犯服刑期间,也要对其跟踪执行,促使罚金刑能够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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