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关于执行的规定
(一) 概念
1.执行的概念:执行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为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照法定程序而进行的活动。
2.执行的依据:(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二)执行程序
1.死刑判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但是,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告核准死刑的法院处理,即(1)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的怀孕的。
2.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并且由执行机关通知罪犯家属。
3.对于被判处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加以考察。
4.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5.判处罚金、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
6.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审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三)执行的变更程序
1.死缓的变更。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给以减刑的,2年期满后,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2.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对应在监狱或者其他劳改场所执行的罪犯,因有某种法定情形,而不将其收监的一种执行方法。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3.减刑、假释。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给以减刑、假释时,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给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