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勇 骆宁宁
新闻来源:正义网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依法审查起诉过程中,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情节轻微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及针对未成年犯的附条件不起诉等四种审查结果,针对无犯罪事实及犯罪事实非该嫌疑人实施的等法定情形的法定不起诉制度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制度及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务中争议并不大,但笔者随着办案量的不断增长,发现在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后,很多被不起诉人并未意识到此项制度对于个人、社会及节省司法资源所起的巨大作用,笔者目前已经接触到众多此前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的相对不起诉而随后再次犯罪的情形,鉴于实务中出现的新情形,笔者建议通过建立查询制度、拓宽前科范围等建议针对相对不起诉制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相对不起诉制度 教育挽救 不起诉制度查询
一、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概述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17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检察机关不起诉主要分为四种情形: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制度
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2、相对不起诉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3、存疑不起诉制度
存疑不起诉,即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因此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或者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犯罪,侵害公民财产权利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二、相对不起诉制度概述及意义
1、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概述
相对不起诉,又名酌定不起诉制度,又名情节轻微不起诉制度,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小,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实务中相对不起诉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条);
(3)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刑法》第20条、第21条)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刑法》第22条)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刑法》第24条)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刑法》第27条)
(7)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67条、第68条)
2、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意义
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创设与运用,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一种体现,也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监督的重要体现,因此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运用,对于节省司法资源、促进个人早日回归社会、对于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对不起诉制度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在目前该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应当使得司法人员将更多精力放在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上,因此对于情节轻微,能够做出不诉的依法、大胆地作出不起诉决定,能够节省司法资源、释放司法人员工作压力,更好地释法说理。
相对不起诉制度能够促使个人早日回归社会,对于其个人、家庭、社会也必然是一个积极良好的信号,犯罪情节轻微,大多是刚刚达到立案标准,或者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因此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制度,对于其感念司法机关的巨大宽宥,促使其努力改造回归社会作用巨大。
相对不起诉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也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给犯罪嫌疑人一个重新改造的机会,使得其认识到自己已经犯罪,但是基于其犯罪情节、家庭等各方面因素做出不起诉决定,不把他们推到社会的对立面,使得其明白法律的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而非惩罚犯罪,也使得其明知法律也并非冷酷无情,也是在不断挽救一个个犯罪嫌疑人。
三、相对不起诉制度实务中凸显的问题研究
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运用,是立法者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宗旨,本着预防犯罪而非惩罚犯罪的目的而积极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神圣权利,对于个人积极回归家庭、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笔者在随着办案量的增大,逐渐发现针对犯罪嫌疑人在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针对后续嫌疑人的监管缺失,不起诉后被不起诉人已经正式脱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因此短暂的训诫教育所不能持续较长的时间,因此笔者在接触到的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后嫌疑人再犯罪率较高,在提审嫌疑人过程中,其再次面对检察官时“检察官,我这跟上次一样,还是情节较为轻微,你啥时候在给我宣告不起诉的决定”,因此,针对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后续再犯罪率较高的问题亟需予以解决。
四、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对策建议
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对于充分保障检察机关宪法法律监督地位具有巨大作用,但针对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后再犯罪率较高的情形,笔者从实务中建议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建议完善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登记查询制度
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后,建议应当针对其不起诉的情形依法作出相应登记备案制度,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相应部门并可查询,完善司法机关之间制度信息交流共享。目前的不起诉制度,针对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社会危险性较低,在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并不能查询到该犯罪事实,默认的情形是即使以后再次犯罪,无论间隔的时间多短,哪怕今天宣布不起诉,明天再去犯罪,两个犯罪事实之间不具有任何的关联性,不应当再次评价,而是应当依法审查再犯罪的情形,笔者建议完善登记备案制度并不违背刑诉法的基本精神,实行登记备案是对前次犯罪的一次总结,同时督促勉励被不起诉人在生活工作中时刻懂法、知法、守法、爱法。
2、公检法司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发现线索及时移送
针对检察机关所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建议在公检法司部门加强信息的沟通交流协调,以便执法时能够合法合理执法。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公检法系统分别使用各自的办案系统,导致在案件信息交流沟通方面联系不畅,多次沟通也必然导致浪费司法资源及加剧双方不良情绪的产生,因此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加强信息共享。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通知侦查机关,同时在发现线索的时候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并且可以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案件的侦办,为侦查机关办理案件提出相应的意见。
3、充分考虑相对不起诉在犯罪的情形,依法作出相应量刑
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是检察机关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而非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因此针对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是否在下一次犯罪时作评价应予充分考虑认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并未感知到法律的宽大处理而是仍然犯罪(笔者处理众多盗窃案件,在未成年时盗窃念其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但是成年后并未改变自己盗窃的陋习),可以考虑在下次犯罪作出判决的时候参考前科来予以定罪量刑。建议司法机关在针对被不起诉人相对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来予以处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收到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决定时,对被不起诉人是党员干部的,要给予政纪处分。同时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在修改《刑法》时,考虑将相对不起诉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管理范围,以保证《刑法》对刑事犯罪处罚的统一性。
作者: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卢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骆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