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海山律师
当前位置: > 刑事程序 > 起诉 >
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需要规范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9-23 14:13 阅读:
 
 
作者:石碧燕    刘元见  来源:检察日报
 
 
 
为了避免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中的功能异化问题,补充侦查制度的运行需要在正确的司法理念指引下,从细化适用条件、严格审批程序、实行“案-件比”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发挥检察官主导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适用条件。为确保补齐补强证据,避免退回补充侦查程序适用的随意性,需要对应当退回补充侦查和不宜退回补充侦查的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应当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缺乏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必要证据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存疑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影响定罪量刑的;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排除后,其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二是明确不适用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需要补充的证据确已毁损灭失的;未查清的作案工具和赃款去向不影响定罪量刑的;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补充侦查无法实现侦查目的的;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案件。
 
严格退回补充侦查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审批程序,是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得以规范适用的重要保障,需增强慎用善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意识。一是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主体及权限。对符合条件、确需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为原则,并规范相关审批手续,同时制定退回补充侦查跟踪预警机制,对符合条件、确需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层报检察长决定。二是实施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性审查专业化操作。经审查认为案件具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性时,检察官应当积极听取公安机关意见,明确补充侦查目的、具体证据、补查措施,分析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行性,并将有关分析情况写进审查报告一并呈报审批,以实现补充侦查操作专业化、规范化管理。三是加强退回补充侦查的审核工作。注重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材料和补充侦查提纲的实质审查,确保补充侦查目的明确、要求具体、说理清晰,防止以退回补充侦查名义“互借时间”等情况发生。
 
实行“案-件比”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少用慎用惜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目的是提升侦查程序运行质量和效率;必要适用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是基于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应以实行“案-件比”办案质量评价指标为契机,改变检察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程序适用的内部粗放化管理状态。一是发挥案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对照有关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必要性、规范性审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承办检察官,杜绝不符合条件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对于补查重报的案件,重点审查补充的证据材料是否按照提纲要求进行补查,并及时将情况反馈承办部门。二是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将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列入重点案件评查范围,对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决定程序,补充侦查提纲制作的规范性以及案件办理效果等方面进行整体评查,确保退回补充侦查规范化适用。三是完善检察机关业务考核评价机制。将退回补充侦查案件质量和适用比例等涉及“案-件比”的事项纳入重要考核指标,并将“案-件比”作为员额检察官业绩考评、评先评优、等级晋升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切实履行检察官的主导责任。促进检察官履行好刑事诉讼中取证主导、证明主导、程序主导等责任,规范引导侦查,倒逼侦查基础质量,确保案件及时有效办理。一是发挥“捕诉一体”机制的优势,做好“提前一步”。依托提前介入侦查制度,将引导侦查贯穿于侦查全过程;通过捕诉审查整合,实现逮捕审查向后延伸,起诉审查向前延伸,在审查逮捕阶段以法庭审判所要求的证据标准向侦查机关提出引导侦查取证建议,把问题解决在侦查阶段;与侦查机关协调建立案件证据标准规范,做好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后半篇文章”,提高移送案件的证据质量,从源头降低退回补充侦查率。二是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注重对侦查机关办理案件的跟踪了解,通过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案件侦查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督促侦查机关积极进行侦查,增强工作质效。三是强调办案亲历性,加大自行补充侦查力度。检察官本着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提高诉讼效率的原则,对一些补充侦查要求相对简单且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以此减少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次数。四是推动落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动协同公安、法院等机关,落实简易程序相关细节,切实减少审查起诉环节不必要的程序反复,减少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数量。案件承办人应充分承担主导责任,围绕庭审实质化要求,利用提前介入、联席会议、案情会商等相关制度,向侦查机关提出具有实效性、操作性的引导侦查意见,并及时协助解决侦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高侦查工作质效。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相关案例

查看更多内容

本站相关案例及文章

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需要规范司法解释

查看更多内容
上一篇:退回补充侦查工作情况分析与对策
下一篇:审慎把握检察引导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之关系
相关文章
尹海山律师

友情链接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谷泰滨江大厦13层1301室(南外滩 靠近董家渡路)电话:18616344909 EMAIL:86054476@qq.com
Copyright 2015-2022 上海辩护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2004137号-1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186-163-4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