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红宇 林昇
来源:检察日报
针对司法实践中相关刑事案件退回补充侦查较多、有效性和规范性不足等问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2019年全省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进行了调研,分析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
基本情况和特点
2019年1月至12月,四川省检察机关共受理一审公诉案件70346件(含之前未审结案件8391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15593件,一次退查比例22.17%,同比下降1.36个百分点;二次退回补充侦查6597件,二次退查比例9.38%,同比下降0.39个百分点。具体呈现以下特点: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绝大部分。从退查的原因看,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查的案件占比超过90%,因排除非法证据、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及其他理由退查的案件占比不到10%。
涉及罪名广泛但又相对集中。从退查的案件类型看,几乎涵盖所有犯罪类型,但又集中在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常见、多发罪名。上述罪名案件退查数量较多,与该类案件本身基数较大也有直接关系。
新类型、经济类、涉众型犯罪案件退查比例较高,轻刑、多发犯罪案件退查比例较低。从各类犯罪案件的退查比例看,侵犯知识产权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国家安全罪,金融诈骗罪等新类型、经济类犯罪、涉众型犯罪、重大敏感复杂疑难案件退查比例较高。侵犯财产罪等轻刑、多发犯罪案件退查比例较低,占比10%至30%。
涉黑恶案件的退查比例相对较高。涉黑恶犯罪案件跟普通犯罪案件相比,涉及案件事实复杂,涉案人员众多,由于各种原因,有的涉案人员暂时无法到案。加之,涉黑恶案件往往时间久远、案情复杂,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欺压伤害行为还需要大量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就需要作退查处理,导致退查比例相对较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提升后,退查比例有所下降。2019年6月以来,全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大幅提升,退查比例有所下降。2019年6月至12月,全省一次退查比例19.52%,低于全年平均水平2.65个百分点;二次退查比例7.64%,低于全年平均水平1.74个百分点。
退回补充侦查的主要原因
取证质量不高导致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一是侦查阶段过分倚重言词证据,未能及时收集相关客观证据。如,沈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案,虽然证人证实沈某涉嫌多次贩卖毒品,但没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在审查起诉阶段,沈某对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检察人员退查要求重新调取转账记录、电信基站信息等客观证据。二是侦查人员在询问、讯问时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遗漏或者忽视与犯罪关键事实有关的重要细节。如,潘某滥伐林木案,检察人员未对潘某雇请的许某是否存在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许某雇请的伐木公司管理层是否明知木材采伐证过期等重要细节进行针对性询问、讯问,导致许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等事实认定不清。三是在多人多起犯罪事实案件中,同一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矛盾、同案犯罪嫌疑人之间供述不一致以及与其他言词证据相互矛盾,导致在关键事实和主从犯的区分上难以认定。
部分证据取证难度大、周期长。包括电子数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及前期鉴定意见的补充鉴定、核实。(1)电子数据。在侦查阶段对微信、支付宝转账等电子数据没有提取或者提取不规范、不完整,而该类证据需要专业人员提取,耗时较长,故予以退查。如,易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因为侦查阶段未提取电子数据,检察人员退查要求对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进行固定、分析,最终认定违法所得金额从10万余元变更为23万元。(2)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类犯罪案件,大部分需要进行专业的司法审计。由于审计流程复杂、工作量较大等原因,在审查起诉期限内难以出具鉴定意见。(3)前期鉴定意见的补充鉴定、核实。在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致人伤害案件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或者部分鉴定内容存在疑问,需作补充鉴定、核实。
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在部分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和多次作案的案件中,发现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需追加起诉。如,张某、罗某诈骗案,检察人员审查发现张某除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外还存在其他诈骗犯罪事实,经两次退查,侦查人员又补充移送了张某另外两次诈骗犯罪事实。又如,林某、卿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检察人员审查发现部分共同参与实施犯罪的人员也应追究刑事责任,故退查要求对同案犯立案侦查。
部分案件材料繁多,检察人员工作任务重。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多、犯罪事实多、卷宗材料多,检察人员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起诉工作。如,某案件涉及多起犯罪事实,形成上百卷宗材料、光盘,除了常规的审查工作,检察人员还要多次组织专题探讨,最终该案经过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查后提起公诉。
存在的主要问题
退查比例较高负向影响“案-件比”。2019年全省一退、二退比例均高于全国。退查比例较高,导致刑事案件办案进程缓慢、占用大量司法资源。从“案-件比”看,2019年全省为1∶1.862,虽然同比略有下降,但仍然较高,而退查比例较高是重要原因。
退回补充侦查占用时间多,拖延办案周期。2019年,全省案件退查后重报平均用时超过27天,绝大部分案件用满一个月退查期限。侦查机关退查占用时间多,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拉长,不利于办案质效的提升。
部分退回补充侦查质量不高。一是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双方证据标准把握尺度不统一,实践中经常出现侦查人员认为案件事实和证据已经达到起诉标准,而检察人员却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双方对于案件是否需要退查产生分歧,导致案件“退而不查”。二是部分侦查人员“重破案、轻证据”,导致案件关键证据未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提取、固定而毁损、灭失,日后即使补充侦查也难以收集。三是部分侦查人员局限于补充侦查提纲上所列事项,进行“静态”补查,不能及时应对退查期间出现的新情况,导致部分重要证据未能及时收集,再次退查。
部分检察人员退回补充侦查存在随意性。一是有的无需退查的案件被退查。过于纠缠案件的细枝末节,为追究“尽善尽美”而退查,将本可以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获得证据的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查,认为存疑不诉案件必须经过两次退查,在一退后没有更多侦查空间的情况下,又将案件二退。二是补查提纲缺乏说理性和可行性。补查提纲过于笼统、空泛,没有明确证据存在的问题、补查方向、解决办法,加之在退查时未与侦查人员充分沟通交流,侦查人员仅凭一纸补查提纲,很难充分领会、认可补查意图,导致补查质量不高。
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完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确保公正司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更新检察监督理念。要树立公正与效率并重的理念。退回补充侦查具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兼顾、刑罚公正性和及时性并重的诉讼价值。退查过多,造成案件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反复流转,导致审查起诉周期、羁押期限延长,既影响“案-件比”,也影响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可度。要增强主动意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积极引导证据的收集、判断和运用,精准把控补充侦查工作的方向、重心与节奏,提高审前工作质效。
发挥“捕诉一体”机制优势。“捕诉一体”改革后,检察机关要将夯实证据质量的重心前移至侦查环节。一方面,完善重大疑难案件介入侦查工作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要加大提前介入力度,通过听取案件介绍、查阅证据材料等方式及时引导侦查人员明确侦查方向、取证重点,将起诉、审判的证据标准精准传导至侦查环节。另一方面,发挥审查逮捕环节继续侦查、补充侦查作用。消除“捕后诉前”监督盲区,尽可能把证据问题解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对批准逮捕案件,根据起诉和审判的要求,就证据合法性补正、证据锁链完善、继续侦查等方面提出意见。对不批准逮捕案件,特别是存疑不捕案件,列明补充侦查提纲,明确指出证据体系存在的问题、补充侦查的方向和要求等。
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和文书。一是规范退查事项和审核程序。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基础上,根据案件退查的必要性,增设必要的报备和审核流程,杜绝退查工作的随意性。二是提高补充侦查提纲质量。应在补充侦查提纲中具体写明补充侦查的理由、案件定性的考虑、补充侦查的方向,具备条件的,写明补查渠道、线索和方法。同时,尽量面对面沟通交流,让侦查人员最大限度认可和理解退查意图,提高补查质量。三是健全退查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在退查期间应对案件“一跟到底”,随时掌握取证进度,适时引导侦查取证方向,对补查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解决。
善用自行补充侦查、随时补充侦查。对于补查工作量较小、补查要求相对简单的案件,检察人员要加大自行补充侦查力度。对于补查内容简单但无法自行补查的案件,检察人员应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在审查起诉的同时开具补证清单,随时补查证据。对一些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检察人员也可会同侦查人员协作开展补查,增强双方沟通理解,直接实现补查意图。
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纾解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应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建议在侦查环节加大认罪认罚宣讲力度,鼓励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争取从宽。在审查起诉环节,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应用尽用,通过释法说理让犯罪嫌疑人充分认识自身行为的危害,以精准的量刑建议给予犯罪嫌疑人确定的心理预期而自愿认罪认罚,从而减少对抗,缩短审查周期,降低案件退查概率。
构建新型检警机制。一是建立检警双方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会等工作机制,双方就办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互通有无、讨论沟通、达成共识。二是推广侦查人员旁听庭审、侦查人员出庭机制,将庭审压力传导至侦查人员,帮助侦查人员了解指控犯罪、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三是建立双方人员交流学习、同堂业务培训机制,相互促进提高业务水平。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