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是指第二审法院受理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和受理检察院认为第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案件时,所应当遵循的程序。因此,二审程序又叫上诉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2款规定,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自诉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被告人一方和自诉人同时上诉;或被告人一方上诉的同时检察院又抗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 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有权提起上诉、抗诉的人员和机关
(1)有上诉权的被告人、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上诉权,只要他们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就是合法的上诉,应当引起第二审程序,辩护人及被告人近亲属不具有独立上诉权,他们经被告人同意,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才有效。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对第一审裁判中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抗诉请求权。他们自收到一审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检察院是第二审程序抗诉的主体。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不能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2.抗诉、上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抗诉、上诉的方式。上诉一般应提交上诉状,也可以口头上诉,上诉可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第二审法院提出,检察院抗诉应当使用抗诉书,并且必须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地方各级检察队对同级法院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时,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由上级检察院审查抗诉是否恰当,然后决定抗诉或撤回抗诉。
4.抗诉、上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的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时,才应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且要经过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同意抗诉后生效,有上诉权的人只要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就能引起第二审程序,对上诉理由没有规定任何限制。
(三)第二审案件的审判
1.第二审审判组织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不能实行审判员独任审判制,合议庭的成员只能是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合议庭的人数为3人至5人的单数。
2.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全面审查
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理,一并处理。
3.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程序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和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应派员出庭,二审法庭应在开庭前10日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
4.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抗诉、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护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4)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审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仅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只能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在审理附带民事部分过程中,如果发现一审刑事判决确有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
5.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