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增益 蒋毅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对于违反禁止从业行为的一般由公安机关处罚,但谁监督管理禁止从业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既然是资格刑,就应有执行主体,明确禁止从业资格刑执行主体,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我国,刑罚执行主体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财产刑由法院执行,资格刑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刑种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虽然禁止令和禁止从业资格都属附加刑范畴,但两者有本质区别:第一,刑罚执行时间不同,禁止令与主刑同步进行,禁止从业通常是主刑已执行完毕;第二,对象不同。禁止令是针对判处缓刑、管制的罪犯,禁止从业针对的虽有社区矫正人员,但更多的是主刑执行完毕的罪犯;第三,内容不同。禁止令是禁止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禁止从业是禁止行为人获取的职业身份;第四,效果不同。禁止令不会影响行为人的生活,禁止从业资格就可能影响到行为人的生产生活。笔者认为,两者的执行主体也有所不同。禁止令的对象是社区矫正人员,所以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而禁止从业属资格刑,所以公安机关执行更为妥当。理由如下:
首先,禁止从业类似于剥夺政治权利。在禁止从业资格刑出台以前,不少法律法规已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业资格,如公司法规定,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进一步保障经济活动安全,法律需要规制参加经济活动的主体的资格,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禁止从业资格刑,既是对资格刑适用的完善和补充,也与经济法规相衔接。既然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那么禁止从业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其次,是公安机关承担的职责所决定的。在我国,很多法律法规都赋予公安机关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如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某些特定行业,如爆破物、警械装备、开锁刻公章等,还需申请公安机关许可,如行为人曾因伪造公章被判刑,法院判决禁止从业,行为人刑满后,想重操旧业,就要申请公安机关许可,如果公安机关执行禁止从业资格刑,就直接否决该申请;假若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执行,由于行为人并不向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所以从事该行业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可能也不清楚,从而影响执法公信力。
再次,公安机关有健全的数据和完善的网络。公安机关拥有个人基本信息和资料,便于相关信息的输录、修改、查询、统计。工商、税务、质监、海关、社会保障等机关往往要借助公安机关的数据平台,进行信息链接、数据共享。行为人出狱后,如从甲地搬迁乙地,改变个人资料信息,以虚假身份骗取注册登记,公安机关就可直接通过个人基本信息数据查询到是否违反禁止从业规定,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这样完善的数据库,管理职能要弱于公安机关。
最后,便于公安机关统一执法。无论是禁止令,还是禁止从业资格,对违反禁止规定的,公安机关都有权处罚,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有一定的威慑力和震慑效果,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权限,对违法行为,还要商请公安机关处理,会影响执法效率。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