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勤 来源:检察日报
案情:罪犯刘某服刑期间因漏罪被有关机关发现,于2017年12月获刑六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刘某曾于2015年11月获减刑九个月。2020年4月,执行机关拟提请法院对刘某漏罪发现前取得的减刑酌情重新裁定,同时根据刘某改造表现,拟向法院提请对刘某予以减刑。
分歧意见:实践中,针对案件在提请程序上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提请法院酌情重新裁定和对刘某本次减刑一并向法院提出建议书,由法院综合考量刘某漏罪情节和改造情况等因素,依法予以裁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提请法院酌情重新裁定后,根据刘某的改造表现再向法院提请减刑,但再次提请减刑必须符合法律关于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期的相关规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先提请法院酌情重新裁定,如刘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从漏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达到法定的减刑起始时间标准,可再次向法院提请减刑。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提请减刑程序应当严格规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指出,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据此,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就提请流程予以明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就不同事项不适合一并提请,本案中执行机关应先提请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后,再行提请减刑。
第二,再次减刑应符合起始时间要求。法律规定两次减刑之间必须满足一定的间隔期,目的是更好地发挥减刑制度激励罪犯改造的功能。但与一般意义上的减刑不同,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执行机关提请法院酌情重新裁定。因此,当提请法院酌情裁定后,如罪犯的改造表现符合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再次提请减刑时,只要符合法定的减刑起始时间即可。
第三,应科学把握减刑标准和尺度。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其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罪犯服刑期间漏罪被发现而数罪并罚的,执行机关应当于漏罪判决生效后,及时提请法院酌情重新裁定,确保服刑罪犯应受保护的权利和刑罚的权威性全面落实。同时,对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既要从形式上审查罪犯的行政奖励,更要从实质上综合考量罪犯服刑期间的表现,罪犯服刑期间漏罪非因本人主动交代的,执行机关应充分考量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在提请减刑的频次、幅度等方面,严格审慎考量。
(作者为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