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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类罪名是否要求被组织对象“三个”以上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6-06 16:05 阅读:
来源:刑事实务公众号
 
一、刑法中罪名中涉及到“组织”字眼的罪名如下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5)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6)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7)组织考试作弊罪(8)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0)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1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1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14)组织越狱罪(1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6)非法组织卖血罪(17)组织卖淫罪(18)协助组织卖淫罪(19)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20)组织淫秽表演罪
 
这些罪名中“组织”一词大部分是作动词使用的,也有少部分是做名词使用,当其作动词使用时,被组织对象是否要求“三个”以上在实务中有所争议,主要是因为在组织卖淫罪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定义: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对于“多人”是指三人以上,这没有争议。也就是说,实践中在组织卖淫罪处理过程中,要求组织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卖淫女,如果不足三名卖淫女可能会以介绍、容留卖淫等罪名处理。
 
二、实务困惑
 
由于组织卖淫罪被解释为要求组织三名以上的卖淫女卖淫,所以实务中一种观点认为,其他组织类型的罪名,其被组织对象也应该要求“三个”以上,比如组织考试作弊罪要求组织3名以上考生作弊,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要求组织3名以上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
 
三、实务结论
 
我们认为,除了刑法或者司法解释对具体罪名有特别规定要求被组织对象“三个”以上外,其他没有单独解释过的不必限制这个条件,也就是组织1个对象也可以构成,因为组织是对人和事的综合安排,并非组织安排三个对象从事具体活动才叫组织行为。“组织”概念有多重含义,其中包含“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
 
“”组织“作为动词的本意:“组织”作为动词,本意是“部署”、“安排”、“协调”、“推进”这项活动,这类活动一般涉及的人或环节比较多,并不是要求组织“多个”对象从事这项活动。以“组织卖淫罪”为例,组织卖淫是指安排卖淫女有序开展卖淫活动,以往对该罪名的理解重点放在组织控制卖淫女上面,因为那个时代“逼良为娼”比较多,“强迫”卖淫盛行,所以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定义该罪名时对“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中的“控制”进行了解释,是指通过对卖淫人员施加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影响,进而左右卖淫人员的意志,使其难以摆脱行为人的影响。张教授的这个定义,实际上还停留在组织卖淫罪主要对人的控制层面。实际上,“控制”还包括对卖淫活动的控制,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组织卖淫罪”中“组织”的重心放在卖淫活动上,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绝大部分的组织卖淫案件中的卖淫女都系自愿加入卖淫,并且观念开放之后,不缺乏妙龄女子“前赴后继”的去卖淫,以前卖淫组织中的“打手”之类的人都不见了,不需要再去控制、限制卖淫女的自由,取而代之的是一套卖淫组织的管理制度,约定了卖淫女自由加入后的一些操作程序、约定了分成、规定了一些步骤等等,卖淫女来去自如,今天在这个组织里,明天跳槽到另外一个组织里,或者有业务同日客窜多个组织,组织者只要对卖淫女发送信息即可,比如“几点几分到XX宾馆XX房间,服务方式xxx,费用xxx”。综上,组织卖淫罪中“组织”可以主要是对卖淫活动的安排、组织。所以“组织”一定要求被组织对象“三个”是没有必要的。那么,两高解释中规定组织卖淫罪要求“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是对组织卖淫罪构成犯罪的量化标准,因为组织卖淫罪的起点刑比较重,所以对被组织人数进行了一定限制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要认为“只有组织三人以上卖淫女卖淫才能称为组织卖淫行为”。
 
因此像组织考试作弊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并不要求被组织者满足三人以上,组织一人也可以构成。
 
四、理论依据及判例
 
如组织考试作弊罪,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帮助少数人在多场考试中作弊的,原则上可以认为“情节严重”(跳档加重情节)”。从解释中可以看出,并没有对考生的数量作出限制。
 
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对组织淫秽表演罪的解释:一般指多次组织或者组织多人进行淫秽表演的才认定为“情节严重”(跳档加重情节),也就意味着基本犯罪可以允许组织三人以下的情况。但其另外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解释则认为:组织作弊是指组织、策划、指挥多人进行考试作弊。
 
实务判例:
 
林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融刑初字第283号
.....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参与组织一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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