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适用条件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10:07 阅读:次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适用减刑须符合以下条件:
1?减刑的适用对象限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减刑的前提条件。在理解上应当把握:其一,这里只对可以适用减刑的刑种作了限制,而对所判处的刑期以及所犯罪的性质等,都没有任何限制;其二,虽然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原来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相应减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实质上都减轻了原判刑罚,但都不能将这些情形理解为刑法第78条规定的作为刑罚执行制度之一的减刑,而只能将其理解为刑法针对死缓、无期徒刑等所作的一些特殊规定。
2?减刑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对于该条件,应注意几点:一是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无论原判刑罚执行了多久,都不能减刑;二是这里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减刑,无须同时具备;三是按照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一般立功表现的,只是可以减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则是应当减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确有悔改表现”须同时符合以下四方面要求:(1)认罪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重大立功表现刑法第78条有明确规定,前文已经述及,此处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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