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报告制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10:06 阅读:次
根据刑法第100条的规定,前科报告制度,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的制度。适用前科报告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简单讲就是因为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过刑罚的人。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方法共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受过刑事处罚,可以是被判处其中任何一种主刑或附加刑,也可以是被判处一种主刑的同时附加一种或者多种附加刑。
2?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宣告缓刑的,即使最后并未实际执行刑罚,也应视为塑过刑事处罚的人。因为其事实上被法院判处过一定刑罚,只是因为缓刑未实际执行而已。
3?被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不属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因为法院对免予刑事处罚的人事实上只定了罪,但并未因此而对其判处刑罚。
4?因为冤假错案而判处刑罚,又被纠正的,不属于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因为对其判处刑罚本来就是违法的。
5?报告前科虽然是一种法定的义务,但其只限于在就业、入伍两种情形下,向有关单位报告。其他情形则无须报告,即使属该报告的情形,也无向其他单位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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