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二次碰碾死亡的行为定性(交通肇事罪的定性分析)
[案情]
2014年12月30日6时许,臧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沭阳县境内沿苏245线由北向南行驶,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将行人赵某碰撞倒地(不排除赵某被卷入车底碾压的可能),臧某驾车离开后路过该地的不明车辆再次碰碾赵某,赵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某符合车辆碾压致肢体毁损死亡。事故责任认定,臧某因肇事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评析]
对本案处理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无法判断赵某的死亡与臧某交通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依据“疑罪从无”的有利被告的原则,臧某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虽不能确定赵某的死亡与臧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但肯定与臧某交通肇事后不作为有因果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的死亡与臧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犯罪嫌疑人臧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因为臧某应该预见到被其撞倒在省道上的赵某,可能因其不能自行离开而被车辆再次撞击的发生,这一介入事实并非异常事实,不明车辆的二次撞碾没有阻断臧某行为与赵某死亡的因果关系,臧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同时认为,臧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因根据现有事实无法判断臧某的第一次碰碾已经完成交通肇事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韦动青 刘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