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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证人的威慑点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0 22:28 阅读:
 
 
 
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犯罪现场勘查是获取犯罪线索、物证最有效的途径,但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对现场勘验检查证人的证据运用不全,仅仅在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中记录证人姓名,以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程序合法,没有对证人作证人证言,这就导致现场勘查提取的各类证据缺少外部监督证据,当涉案人员翻供后,致使其它办案部门对现场勘查提取的各类证据因缺少外部证据的证实,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产生疑问。
  犯罪现场勘查记录证人的证言,是对现场勘查过程程序合法的监督,也是对现场勘查真实性的证实,它就如同一具铁拳深深地扼杀嫌疑人翻供的后路,重创嫌疑人侥幸的心理,为办案部门定罪追诉和案件证据真实性、完整性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就像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三只眼睛一样。
  在部分刑事案件中,涉案人员已经逃离犯罪现场,对犯罪现场的勘查就成为办案获取第一手证据的源泉,往往因为各种自然或者人为原因,导致犯罪现场的保护工作不能实现理想化,致使部分重要犯罪证据无法提取和恢复,致使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追诉。但是让人更为痛心的是犯罪现场保护的较好,现场勘查工作十分成功,并获取了大量重要证据,但是因为在勘查过程中只有侦查人员在场,勘查记录只有证人签字,没有对现场整个勘查过程作证人询问笔录,造成现场勘查提取的证据,缺少外部证据证实,证据真实性证明力不足、证据链不完整,致使部分嫌疑人不能绳之以法。针对此情况,如果现场勘查当时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群众对现场勘查过程中进行监督,并对勘查现场提取的痕迹证据制作完整的证人笔录,这将使现场提取的痕迹证据有外部证据证实,对案件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同时,该份证言笔录还能独立使用,对嫌疑人不到过案发现场、提取痕迹证据是侦查部门伪造等翻供问题,作为最好的反驳证据;对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嫌疑人,通过该份证据与嫌疑人供述、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书合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案件的定罪判刑取到无以替代的作用。
  检察机关在与侦查部门关于对现场勘查证人问题进行商讨时,得知在大量的刑事案件犯罪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案发现场的周围群众不愿意作为现场勘查证人,同意作为证人的只愿在勘查记录上签字,如果要做询问笔录就不同意做现场勘查证人,这就使侦查部门存在两难的境界。此种现象也给政法部门和相关普法部门敲响警钟,反映我国的法治理念还没有真正深入人心,人民群众对法治只是停留在粗浅的认识上,还没有作为一种真正的信念来履行。
 
 
 
作者: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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