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解析首例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决
2009年8月18日央视《新闻1+1》播出节目《同案不同判:情理?法理?》,以下为完成台本:
主持人(董倩):
各位晚上好,欢迎您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我们知道以往在面对这些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时候,法律往往用得最明,叫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是我们注意到,本月在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他们却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盐城水污染案件进行了判决。岩松怎么看待这种罪名的转变?
白岩松(评论员):
其实这几个月以来,不管是因为醉驾或者其他的因素,虽然跟过去案件情节有些相似,但是都启用了新的跟过去类似的罪名,判的似乎也更重了一些,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去想,这只是一个过渡时期的特殊情况,还是要一步步走向同案同判,还是继续让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长期存在,我觉得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主持人:
我们先来关注一下盐城市的这次一审判决。
(播放短片)
解说:
投放危险物质罪合并其他罪行,共执行有期徒刑11年。8月7日,盐城市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等到了自己的一审判决结果,而标新化工厂生产负责人丁月生也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刑六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此次判决结果备受瞩目,有媒体报道说,这是中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环境污染者,因为我国此前在对类似的案件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是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判处,而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刑期为三到七年。
半年前,胡文标所在的盐城市标新化工厂排出的工业废水导致水污染,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的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21万元。在8月7日的一审判决中,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盐都区法院认同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法院认为胡文标等人故意排放污水的意图明显,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而面对一审判决结果,胡文标在庭上和庭外一再表示,外排废水是事实,但流入河中不清楚,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并且提出了上诉。
此罪彼罪,孰重孰轻?
主持人:
刚才涉及到两个罪名,岩松用最简单的语言给我们解释一下这两个罪名不同。
白岩松:
首先从概念上我们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先要做一个背景介绍,其实这一个罪名也是1997年的刑法修订新加进去的法条,但是隔了12年,似乎就已经被现在新出现的一些重大污染罪涵盖不了,因此要启动投放危险物质罪。你看它们俩的区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大家现在在PPT上能看到,是违反国家的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其实它带有一定的间接故意。
投放危险物质罪就不一样,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疾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就是主观故意,难怪在盐城的判决过程当中,其实辩护的重点就放在,我是排放了,但我不是主观故意。由于是主观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会导致刑期的不同,比如看前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也就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但是如果是投放危险的物质罪,大家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非常值得关注的是,盐城的判既没有选择十年以下,也没有选择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是选择了中间的节点,是十年。
主持人:
咱们站在非法律人士的角度来看,这两种罪名在很多地方都是差不多,你觉得会不会造成因为我们不懂得法律这么细致的区分,从而觉得这两个差不多?
白岩松:
老百姓的话其实要翻译过来,一个是间接故意,一个是主观故意,一个是前者带有一点过失,但是后者你是故意的,就像最近这几个月陆续出现关于醉酒驾车致人于死地的情况,有的地方是交通肇事罪,这是过失,但有的地方是威胁公共安全,那就是故意,所以它的刑期也就不同。
为何判处投放危险物质罪?
主持人:
关于这次为什么援引“投放危险物质罪”,我们来连线一下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高爱军。
高庭长,您好。
高爱军(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刑庭副庭长):
你好,主持人。
主持人:
您先给我们解释一下,为什么这次用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高爱军: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投放危险事故罪,它们的行为对象上有相似性,也就是均包含有害有毒物质,分析这两个侵犯的客体,某种程度上看,我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是对公共安全的侵犯,也正因为如此,使得两个罪容易产生竞合的表象。
区分两罪的关键就在于分析两名被告人的主观意志,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一般是表现为过失,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本案当中,我们相关的证据均表明,两名被告人明知排放的废水当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也明知该有毒有害物质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特别是因为排放废水,对我们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以及限期整改以后,仍然没有采取环保的措施,继续大量偷排。因此我们认为,其主观上具有明显放任的故意,也就是间接故意。
主持人:
高庭长,我想打断您一下,类似的案件以往也有过,但为什么这一次你们用的是这个罪名,而不是以往的重大污染事故罪。
高爱军:
对,在本案审理前后,我们也注意到了媒体所报告的相关案例,但是因为报道的内容相对简单,所以我们无法详细解读其中的犯罪构成,因此对这些案例,我们在这里不好评述,主持人。
主持人:
好,谢谢高庭长。
白岩松:罪名的转变缘于环保意识的加强
岩松,你看,从这次罪名的转变,你觉得我们是对于环境污染这个事情变得越来越重视,还是以前的法律判的是轻了?
白岩松:
首先有一个大背景的角度,我一开始已经说了,前一个法条其实是1997年才加进来的,这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污染环境的类似案件开始增多,为了起到一定警示和法律惩罚的作用,设立了这样的法条。但是十几年过去,有些地方、有些人更加变本加厉,其实在已经环保深入人心的情况下,它的主观故意性就变得更加明显,如果刚开始还是环境意识不强。但是到了现在,尤其在盐城这个案例,其实当地环保部门也都一再告诉它什么是合格的,什么是不合格的,不能排相关的废水,但是它依然在偷排,所以主观故意性经过这么多年发展之后,其实显现得更加明显,这当然是一个背景。另外这个案件出来之后,你会发现其实民众的愤怒也跟很多年前是完全不一样,大家对环境意识日益的增长。
但是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定问题,比如仅仅在三年前,华南也是有那样一个企业向珠江里面偷排了200多吨相关废水,结果当地民愤也很大,污染的是珠江水,潜在的对水质有很大的威胁,也制造了相关的经济损失,当时要强调从严惩处,但是用的还是前一个罪名,他有一定的认罪态度,判三年缓三年,所以跟这个的差别还是很大。
新闻背景:同案不同判的案例
主持人:
我们今天关注的是江苏盐城水污染事件,如果从媒体报道上来看,跟以往发生的一些水污染事件性质没有太大的不同,但是判罚结果却出现了迥然相遇的局面。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同样类型的犯罪,但是犯罪结果的处罚却不一样的情况也不罕见,我们不妨来关注几个案例。
(播放短片)
字幕显示:
胡文标,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期徒刑11年。
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一审判决,成为我国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而此前,我国在对类似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责任时,均是以重大环境事故污染罪追究刑事责任。
字幕显示:
2005年沱江水污染事件
相关责任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有期徒刑3到5年。
解说:
相关的案件却在定罪量刑时差距悬殊,这在近期一系列广受关注的案件中屡见不鲜。
字幕显示:
孙伟铭,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危害公共安全罪,死刑。
王卫斌,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致6人当场死亡,6人受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解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审理了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云南何鹏,原为昆明某大学的学生,2001年3月2日晚上,何鹏在多家银行的七台取款机上反复取款200多次,一共取出了429700元,案发后,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何鹏无期徒刑。
白岩松:如与民意产生强烈冲突,司法本身需改革
主持人:
刚才你也说到了,这些年来人们的环保意识不断增加,这就导致类似性质的环保事件有不一样的认识。除了这个之外,你觉得民意在这里面对于罪名的转换有没有起到作用?
白岩松:
当然如果回过头来看,十几年前,我们很多的案件虽然跟现在发生的案件是类似的,但是民众的容忍度现在远远低于过去,在过去也没有这么恶性,或者如此频繁,因此导致大家民意的沸腾明显增量。今天我也特别注意到,盐城宣判之后,迅速地就有了很多网友的留言。在网友的留言之中你会发现,相当多的人都赞成这样的新罪名,因为这样判得更重了,另外还有很多人说,应该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们引用的是醉驾时引的罪名。
刚才这几个案例里面都有一些新时期的挑战,像许霆虽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但是当时相当大的一个争论点是,当初制定法律的时候说是盗窃金融机构,但是现在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还有,过去像环境污染的时候,那个时候容忍度、大家的主观故意性跟现在是不是有区别,现在给人们的生活和环境带来的危害是不是更大?所以大家的容忍度是明显降低了,因此社会对这样案情的关注也极大。
所以法律在面临一个很重要的挑战,我是继续用原来的罪名去宣判,但是可能引起社会相当多的不满,甚至起不到相关的警示作用,还是我启用新的法条,加重处罚,既满足了很多民众这样的意愿,更重要的是,也对类似的案件起到更大的警示作用。但是潜在的一个威胁就是,民意是不是司法做出修改的一个重要压力或者推动力?
主持人:
你还记得咱们前一段时间关注四川小伙子在酒后驾车之后撞死了人,当时我们连线了一位专家,他当时说了一句话,“对这样一种情况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也就是突出了民意在这个判决中的一种推动作用。但是问题是,司法应当保持独立,它应当和民意保持一定距离。但是民意有的时候的确是反映了一种社会的需求,时代变迁的需求,怎么来平衡?
白岩松:
社会的包容度是不同的,我先举一个细节,就是你刚才短片里也谈到了成都的醉驾,肇事逃逸,非常非常恶劣,最后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了死刑。但是今天发生了一个很有一点戏剧性的变化,原定今天要二审,但是推迟了。相关的报道也看到,在庭外调解过程中,被害者的家属也接受了赔款,虽然他还差十几万块钱,但是接受他延期去赔付。也有很多人在分析,第二审的推迟究竟是什么原因,会不会第二审再出台的时候,虽然可能依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还会不会判死刑,所以你也能看到它的为难之处。
主持人:
有一种专家的观点,民意应当更多的作用在立法层面,而不是推动司法层面。
白岩松:
我觉得一个问题要分两个方面看,我们有的时候是,直接说民意不应该给司法带来直接的影响,这是对的。但是另一方面从司法界的改革来说,是不是也要考虑,为什么民意现在跟过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接受的程度变得更高的时候,我们的司法是否本身需要改革和推进?
主持人:
您现在收看的是正在直播的《新闻1+1》,我们的节目稍候继续。
新闻:广东加快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主持人: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有发生,所以广东省最近也做出了尝试,比如说广东高院近期加快了建立完善案例指导的制度,我们来了解一下。
(播放短片)
解说:
本周一,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将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指导性案例代表了上级法院对某一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和对具体案件的态度,对辖区内法院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性。那么什么样的案例可以纳入指导性案例?
通过记者了解,除了省法院发布的案例外,其他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也可以积极向省法院选送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由省法院审核后统一发布,由此形成全省联动、层次分明的案例指导体系。
事实上,我国法律一直是以文字为准,并没有以案例为依据的规定,而广东省较早前已经尝试在一定法律范围内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今年3月24日,广东出台了《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这项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参照最高院或省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对于广东高院的“破冰之举”,有专家曾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从善如流,顺应民意”。
此次广东将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突破了民商法的范围,所发布的案例属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关系复杂,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与此同时,为了让律师和社会公众也能够了解指导性案例,广东省法院还要求,有条件的中级法院要扩大案例发布范围,除涉及庭审秘密的,一律向社会公开发布。
广东省高院:案例指导有助于解决同案不同判现象
主持人:
岩松,你看,广东省高院叫“案例指导”,你怎么看“指导”这两个字?
白岩松:
首先一点,这不是广东省高院的独家发明,因为在2002年之后,全国很多法院就尝试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局面,尤其在2005年的时候我们注意到,最高院其实也下发了相关的内容,特别强调的是,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写入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的纲要。这个看似很专,其实说简单了,我们中国使用的是大陆的法系,它是制定完相关法律的条文,大家去执行。有它的好处,但是也有它的一些弱点,当时代的发展、案件的发展跟不上要求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些真空,出现一些同案不同判的后果。因此指导性的案例本身也是一种对大陆法系有意的补充,我觉得是探索。
但是另一方面有人说了,美国的法律系统,陪审团不同的案件都会有一个更加准确的处理,它也有它的漏洞,比如辛普森的案件不也是在美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吗?
主持人:
针对广东省高院的做法,接下来我们就连线广东省高院的新闻发言人戴佛明先生,戴先生,您好。
戴佛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你好。
主持人:
出台这么一种制度,当时的考虑是什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戴佛明:
我想主要有三个:第一,最高法院在“二五”、“三五”改革纲要里面都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它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维护法制的统一。
第二,也是法制自身的要求。打个比方说,是橘子就应该有橘子的味道,对于司法来说,我们认为类似情况就应当得到类似的裁判结果,这也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对法制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制的精髓所在。而在现实司法实践当中,也确实存在人民群众所说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存在,就有损于法律和司法的尊严,不利于树立法律和司法的公信力。因此,这是从法制自身的要求考虑,我们要建立这么一种指导制度。
第三,这也是广东司法实践的一种现实的需求。广东是改革开放现行地区,新类型的、复杂疑难的案件是层出不穷,在司法实践当中,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不明确的情况相对会更多一些,因此通过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来更好指导全省法院的审判工作。
司法体制改革要勇于突破条条框框
主持人:
谢谢戴先生。
刚才戴先生也打了一个比方,是什么水果就应该什么味,但是人们有这样的疑问,同案不同判也是有它的道理的,比如我们国家地域广阔,可能在东部地区适合,在西部地区就不见得适合?
白岩松:
但是我觉得,虽然目前这是一个带有情况、特殊阶段所看到特殊的处理,但是归根到底的发展方向还是要按同案同判的方向去走,因为我们毕竟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省,所以它的法律的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性,对于大家的公信力不采用一种赌博式的犯罪,说我可能在这里不会判那么重等等,会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其实曾经在辽宁某一个市,事隔两年同样一个事情,一个人穿越铁路线被撞死了,另外一个人也是因为穿越铁路线被撞死了,前者被判的是他被撞者主要责任,后者被判铁路局负主要责任。同样的案情在同一个地区甚至同一个法院都是不同判,你觉得老百姓心里会怎么想?
我特别今天在节目结束的时候强调,刚才就在节目开始前五分钟,我调出了《新闻联播》当中的一条新闻,大家不妨听一下。
我们的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同志今天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汇报会讲话,在这中间有这样的内容,“要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深层次问题上下工夫,要勇于突破一些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的条条框框,没有突破就不叫改革,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倾听群众意见,看他们期盼的改革是什么,怎么改才符合群众意愿。”再注意这句话:“要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对涉及到需要制定、修改相关法律的改革项目,要提前规划,与立法机关搞好衔接。”
主持人:
今天我们关注的这些事情,不妨也看看网友是怎么评论的,有一个网友说:“没有污染环境的法律吗?这是法律的缺失。”
白岩松:
其实这方面的法律在建设。
主持人:
“盐城水污染肇事者判死刑也不过,因为它危害了几代人。”这就是刚才我们说的民意的处罚。
白岩松:
没错,但是还是要回到法律的框架当中去解决大家情感上的愤怒,当然如果法律进行相应的调整,可能有助于将来我们在污染环境的情况出现了个别越来越重的案例,要起到警示的作用。
主持人:
这个跟那个差不多,都是一种民意的表达。“原来法律是选择题,想用什么罪就用什么罪,那以前都在纵容吗?以后会不会又变回以前的罪?”
白岩松:
我觉得恰恰不是一个选择题,其实现在各个地方开始出现了所谓首例,危害公共安全罪,出现了这样一种罪名,投放危险物质罪,开始出现首例的时候,就说明我们的司法人士已经意识到,在新的时代下,用原来的处理可能会有问题,所以这是改革动作的一个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