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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前科犯罪处于缓刑考验期内而未撤销缓刑应如何处理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25 12:14 阅读:
 
发现前科犯罪处于缓刑考验期内而未撤销缓刑应如何处理
 
 
 
【案情】
 
  2003年9月4日,孙某因犯抢劫罪被甲省S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内,2006年5月10日孙某又因犯抢劫罪被乙省M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8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10日,孙某因为涉嫌贩卖毒品罪被S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后被S县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起诉至S县法院,S县法院并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分歧】
 
  本案对于孙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争议,但在对案件的如何处理上发生了争议。争议点主要在于,S县法院对于孙某前科犯罪处于缓刑考验期内而未被M区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再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本案中孙某前科犯罪所涉的缓刑考验期已经过去,且不能判定M区法院是否知情,因此在对孙某现在案件的处理时,可以不去考虑前科犯罪处于缓刑期内是否被撤销的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等相关条文都明确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再决定执行的刑罚。从条文本身和立法意图出发来看,都是为了使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错误就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本案,S县法院应当及时与M区法院联系协商处理,并建议由检察院抗诉。
 
【评析】
 
  笔者同意对孙某前科犯罪所涉缓刑考验期内的问题进行追究,但对第二种处理意见不完全认同。
 
  笔者认为,对于本案的处理,S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将孙某前科犯罪涉缓刑考验期内而未被撤销缓刑的情况函告给M法院。M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来S法院判处的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将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判决孙某应当执行的刑罚。再审判决后先不执行,由S法院恢复对孙某新犯罪案件的处理,对于孙某再次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可以视为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情形,先对新犯的罪行做出判决,然后把孙某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以再审法院判处应当执行的刑罚减去原审中确定的已经实际执行的二年零六个月的刑罚)和S法院新判处的刑罚,再次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出孙某现在实际应执行的刑罚。
 
  首先,法条明确规定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是数罪并罚的具体规则。法院作为执行法律的实务部门,在具体的实践中有条文规定的,应当遵循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循法理。因此,就本案而言,孙某的前科犯罪行为确实处于S法院判处的缓刑考验期内,那么就应当尊守法律规定,法院有责任将法律条文的规定落实到实处,纠正上一法院的错误,而非推脱责任得过且过。
 
  其次,案件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应当启动再审。(找启动再审的理由)《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种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理由,其中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结合本案而言,乙省M法院对孙某的犯罪判决已经生效,并且执行完毕,对于已经执行的判决如何纠正错误,按照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如果该判决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实存在错误,那么必须提交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处理。M法院的判决,可能存在两种可能,要么是完全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于不理会,要么是判决时未发现存在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情况,笔者认为,作为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时,必然应当查清所有案件事实,那么被告人的前科也应当属于之内,然而M法院未做到这一点,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属于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情形,所以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最后,应当合理适用现行法,弥补法律漏洞。查阅相关法律可以发现,《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缓刑撤销问题,规定了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并且对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而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才发现等等情形也做出了明确处理规定。然而对于本案中的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仅对新罪做出处理而未发现缓刑的情形却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这可以被认为是立法上的漏洞。人民法院作为执法机关,有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应当让犯罪之人受到惩罚,不能因为法律上的漏洞而让犯罪份子逃避法律的追责,否则是置法律尊严于不顾。因此,对于本案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合理适用现行法参照类似的规定进行处理,以弥补法律漏洞,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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