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商铺被查殴打执法人员构成妨害公务犯罪
[案情]
李某某因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安监执法人员王某某、石某某、王某及公安民警卢某某联合到李某某家检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执法人员身着制服到李某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后,对李某某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法保存,当场制作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王某某等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货架上一个销售烟花爆竹的账本,王某于是将账本放在玻璃柜上进行拍照。此时李某某见状不允许拍照,上前踢打王某,抢夺账本,李某某在踢打后,拿起烟柜上的剪刀追赶王某,将王某的手划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分歧]就本案中李某某打伤执法人员王某的行为改如何认定,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因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在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认定李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应当认定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李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犯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由于妨害公务罪通常是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实施,有可能会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因此妨害公务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发生牵连。对于牵连犯应按“择一重罪处断”,即如果造成的人身伤害仅仅是轻伤,则按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如果造成的伤害达到重伤和程度或致使工作人员死亡,则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反之,则应按妨害公务罪定罪。
本案中李某某因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受到执法人员查处,在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李某某明知王某等人的合法执法身份,王某等人取证过程系依法执行公务,而且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王某轻微伤,一次应该认定李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