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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8-17 10:01 阅读:
 
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界定(人民司法2017. 11.056)
 
【裁判要旨】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没有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可以从危害后果、作案次数、数额量化、私密程度等多方面探索量刑标准化。
 
【案号】一审:(2016)粤0305刑初1083号
 
2.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谷曼青(人民司法2015.20.015)
 
【裁判要旨】非法获取他人的开房记录并在网上发布,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干扰被侵害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可以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5)温永刑初字第81号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528号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构罪要素(人民司法2015.24.027)
 
【裁判要旨】结合当前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当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作扩大解释。只要行为人所在单位的性质决定其能够较为系统地接触和获取公民信息,就属本罪单位之列;只要行为人无正当事由,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资格而获取的,就属非法获取。
 
【案号】一审:(2015)崇刑初字第0058号
 
4.基于特定身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人民司法2014.20.021)
 
【裁判要旨】行为人基于与被害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从而大量非法获取特定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号】一审:(2014)虹刑初字第540号二审:(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582号
 
5.情节严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罪要件(人民司法2014.22.030)
 
【裁判要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及获取信息的手段是否合法。前者系一般主体犯罪,后者系特殊主体犯罪;前者获取信息的手段非法,后者获得信息的途径合法。“情节严重”是区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6.手机定位属于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人民司法2013.16.081)
 
【裁判要旨】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特征在于隐私性和识别性。手机定位可以指向特定信息主体,能够显示出被害人的活动轨迹,侵害了其隐私权,因此属于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手机定位信息计算方式上,应以定位手机号码为计件单位,对于同一手机多次定位的应按照一条计算。情节严重认定上应采用多因素分析法,结合侵犯的信息数量,同时应考量定位次数、定位时间长短、信息的流向、扩散时空范围、物质损失情况等方面综合因素。
 
【案号】一审:(2012)洪刑初字第05056号
 
7.如何认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人民司法2011.2.074)
 
【裁判要旨】 公民个人信息是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情节 严重应该从交易金额、信息份数、侵权次数、信息用途、对被害人的影响、 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案号】一审:(2010)朝刑初字第496号
 
8.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金昌伟24.010)
【裁判要旨】(无,仅作索引提示)
【案号】一审:(2011)二中刑初字第528号二审:(2011)高刑终字第487号
 
 
 
 
文章来源:刑事正义“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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