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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罪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5-31 15:04 阅读:
 
走私毒品罪(相关罪名: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目录:
 
一、走私毒品罪相关刑法条文
二、走私毒品罪的概述
三、走私毒品罪的构成
四、走私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五、走私毒品罪的的量刑标准
 
 
一、走私毒品罪相关刑法条文
 
走私毒品罪列于《刑法》347条,同一条款中还包含了:制造毒品、运输毒品、贩卖毒品等罪名,因此,《刑法》347条所列的几种罪名之一,属于选择性罪名。


 
二、走私毒品罪的概述

 
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三、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二)客观方面
 
走私毒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检查,擅自将毒品输入或者输出国边境的行为。输入毒品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输出毒品行为的直接后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毒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走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四、走私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五、走私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347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二0一二年五月十六日起施行)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走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运输”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寄递、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制造”是指非法利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为了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为了制造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以制造毒品罪(预备)立案追诉。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毒品,尚未制造出毒品或者半成品的,以制造毒品罪(未遂)立案追诉。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加工、提炼、提供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诉。
 
  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邮局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藏匿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寄递、收取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八)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九)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十)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制造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制造毒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购置了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制毒物品或者配制方案的;
 
  (二)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者不等值的报酬为他人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三)在偏远、隐蔽场所制造,或者采取对制造设备进行伪装等方式制造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四)制造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抗拒检查等行为,在现场查获制造出的物品,经检验是毒品的;
 
  (五)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适用罪名,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只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适用罪名。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适用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9、13
 
 
第二十五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14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7克、度冷丁(杜冷丁)35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350支,50mg/支规格的7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 400片,50mg/片规格的700片)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相关条文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度冷丁(杜冷丁)35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350支,50mg/支规格的7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 400片,50mg/片规格的700片),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每增加18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8克、度冷丁(杜冷丁)增加4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40支,50mg/支规格的8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60片,50mg/片规格的80片),刑期增加一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度冷丁(杜冷丁)5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50mg/支规格的1 0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2 000片,50mg/片规格的1 000片),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每增加1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6克、度冷丁(杜冷丁)每增加3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300支,50mg/支规格的6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 200片,50mg/片规格的600片),刑期增加一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 000克以上5 000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150克以下,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此外,对于新型毒品,应当则算为“海洛因”来确定量刑标准,标准如下: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
  1克海洛因=2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化学名:N,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克替苯丙胺(MDA)(化学名:a-3,4亚甲基二氧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00克三唑仑(化学名:8-氯-6-(邻-氯苯基)-1-甲基-4H-s-三氮唑(4,3-)1,4苯丙二氮杂卓,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克海洛因=1500克安眠酮(又称甲喹酮);
 1克海洛因=10000克氯氮卓(化学名:7-氯-2-甲氨基-5-苯基-3H1,4-苯丙二氮杂卓-4-氧化物,俗称:利眠宁,绿豆仔);
  1克海洛因=10000克地西泮(化学名:俗称: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艾西唑仑(化学名:俗称:舒乐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溴西泮(化学名:俗称:宁神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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